{"billNo":"1100520070201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4/LCEWA01_100314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4/LCEWA01_100314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1-05-31"],"會議代碼":"院會-10-3-14"},{"會期":"10-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31"],"會議代碼":"院會-10-3-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鄭正鈐"],"連署人":["吳斯懷","萬美玲","陳超明","馬文君","游毓蘭","呂玉玲","楊瓊瓔","孔文吉","許淑華","賴士葆","費鴻泰","曾銘宗","李貴敏","李德維","溫玉霞","陳玉珍","鄭麗文","陳以信","翁重鈞","廖婉汝","羅明才","萬美玲","張其祿"],"mtime":"2024-01-18T17:13:5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31","last_time":"2021-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52號委員提案第26772號","laws":["02022"],"提案編號":"52委26772","案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3人，鑑於現行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三十二條排除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一第四項及第五項處罰之規定，惟未於簡易人壽保險法中另定處罰規定，造成中華郵政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免遭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之保險監理空窗，有失保險監理之衡平，對於動輒遭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之保險業顯失公平，應予以修正。爰擬具「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中華郵政○姓業務員從2009年起違法招攬保單，並挪用侵占客戶保費，期間長達8年，所侵占保單達887張、保費7億元，受影響保戶300多位。此案違規情節重大為何沒有罰款？金管會表示，中華郵政適用的罰則跟一般保險公司不同，主要是因「簡易人壽保險法」並未規定罰款。\n二、現行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三十二條排除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一第四及第五項處罰之規定，惟未於簡易人壽保險法中另定處罰規定，造成中華郵政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免遭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之保險監理空窗，有失保險監理之衡平，對於動輒遭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之保險業顯失公平，應予以修正，以健全保險業之發展。","對照表":[{"law_id":"02022","law_name":"簡易人壽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第四項與第五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七項、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六條及依第一百七十七條所定有關保險業務員管理之規定，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不適用之。\n\n中華郵政公司成立五年後，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適用之。","law_content_id":"02022:02022:2006-04-28-修正:32","說明":"一、現行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三十二條排除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一第四及第五項處罰之規定，惟未於簡易人壽保險法中另定處罰規定，造成中華郵政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免遭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之保險監理空窗，有失保險監理之衡平，對於動輒遭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之保險業顯失公平。\n\n二、為避免簡易人壽保險監理空窗，中華郵政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應與保險業一體適用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一之處罰規定，以彰顯保險監理之公平性。","修正":"第三十二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第四項與第五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七項、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二至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六條及依第一百七十七條所定有關保險業務員管理之規定，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不適用之。\n\n中華郵政公司成立五年後，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適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20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