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24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4/LCEWA01_100314_0005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4/LCEWA01_100314_0005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1-05-31"],"會議代碼":"院會-10-3-14"},{"會期":"10-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31"],"會議代碼":"院會-10-3-1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2-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330"},{"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08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范雲等22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委員賴品妤等24人、委員林宜瑾等25人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047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40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4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8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0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8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3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2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4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5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7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7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87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0990000"}],"議案名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7:14:4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黃秀芳","蔡適應"],"連署人":["賴惠員","陳柏惟","鄭運鵬","劉建國","林昶佐","吳玉琴","陳秀寳","陳亭妃","邱泰源","羅致政","邱議瑩","江永昌","張其祿","林俊憲","許智傑"],"first_time":"2021-05-31","last_time":"2023-04-25","會期":3,"屆期":10,"meet_id":"院會-10-3-14","字號":"院總第1082號委員提案第26774號","laws":["08125"],"提案編號":"1082委26774","案由":"本院委員黃秀芳、蔡適應等17人，鑒於文化創意產業之振興對於提升國際能見度、傳播本土文化有正面效果，為提升民間企業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及活動，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營利事業針對文化創意產業相關發展單位之捐贈，得享有租稅優惠。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日本於2001年通過「文化藝術振興基本法」，其中規定個人、企業贊助文化、藝術及其他相關活動，可享有租稅優惠，加速了日本藝文產業的發展及輸出，也培養了日本民族的藝文意識，在2012世界文創產值中，日本約佔10%，顯見租稅優惠對藝文產業發展的助益。\n二、文化創意組織包含營利性的文化創意事業，以及非營利性、以推廣文化創意為目標的文化創意團體，惟現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並未明確定義文化創意團體，爰修訂第四條，明定文化創意團體之定義。\n三、現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已有規定，營利事業針對特定事項之捐贈，得享有租稅優惠，惟這些事項之限制頗為嚴格，一般文化創意事業難以憑藉此條取得額外資金來源。爰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明定營利事業對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文化創意事業及文化創意團體之捐贈，得享有租稅優惠。","對照表":[{"law_id":"08125","law_nam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法所稱文化創意事業，指從事文化創意產業之法人、合夥、獨資或個人。","law_content_id":"08125:08125:2010-01-07-制定:5","說明":"一、本條新增第二項。\n\n二、為能夠更加明確的定義並區分文化創意相關組織，爰修訂第四條，加入文化創意團體的定義。","修正":"第四條　本法所稱文化創意事業，指從事文化創意產業之法人、合夥、獨資或個人。\n\n本法所稱文化創意團體，指以推廣文化創意為宗旨，依法設立之非營利組織。"},{"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提供營利事業相較本條例第二十六條更強之捐贈誘因，擴大可受捐贈的產業，以振興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爰明定營利事業對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文化創意事業或文化創意團體之捐贈，得在捐贈金額新台幣一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百分之二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又為避免關係人透過捐贈進行不當避稅行為，明定受贈與捐贈者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僅得在前開限額內，按其捐贈金額之百分之百，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三、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規定「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爰明定施行期間為十年。","修正":"第二十六條之一　營利事業對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文化創意事業或文化創意團體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百分之二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營利事業與受贈之事業或團體間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僅得在前開限額內，按其捐贈金額之百分之百，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前項文化創意事業及文化創意團體之核可、受贈資金之用途、關係人範圍、減除方法、應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本條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之日起十年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24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