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24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4/LCEWA01_100314_0005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4/LCEWA01_100314_0005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05-31"],"會議代碼":"院會-10-3-14"},{"會期":"10-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31"],"會議代碼":"院會-10-3-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范雲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范雲","陳亭妃","吳思瑤","林宜瑾"],"連署人":["陳秀寳","鍾佳濱","吳秉叡","羅致政","邱志偉","鄭運鵬","蘇治芬","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邱議瑩","邱泰源","洪申翰","陳明文","王定宇","劉建國"],"mtime":"2024-01-18T17:14:5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31","last_time":"2021-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6776號","laws":["03631"],"提案編號":"1537委26776","案由":"本院委員范雲、陳亭妃、吳思瑤、林宜瑾等18人，為因應性別平等工作法有關育嬰留職停薪規範之修正草案，並提高育嬰留職停薪之實質薪資替代率，以支持育兒家長，達實質鼓勵育兒之效，擬修正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相關規範，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因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之規定，兼顧兒少權益與家長職場權益之保障，爰將本法「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修正為「育兒留職停薪津貼」，並修正請領條件為子女滿五歲前皆可申請。\n二、為支持育兒家長，達實質鼓勵育兒之效，應提高育兒留職停薪之實質薪資替代率，爰修正育兒留職停薪津貼以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九十計算。且有鑑於男女申請育兒留職停薪津貼比例懸殊，為鼓勵父親申請育兒留職停薪，促進性別平等與共同育兒，爰新增訂定雙親皆請滿六個月育嬰留職停薪後，再加發一個月之育兒留職停津貼。\n三、收出養媒合、近親收養及繼親收養之家長，已與收養人共同生活者，於實務上法院未必再行裁定「共同生活」證明，是以無法依現有法規請領育兒留職停薪津貼。然其實務上已與收養兒童共同生活，有提供照顧之責任與事實，且已進入收養程序，因此應具備請領育兒留職停薪津貼之資格。爰修正條文，收出養媒合、近親收養及繼親收養之家長，得依公證之收養契約書簽署日期起算，請領育兒留職停薪津貼。","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n\n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n\n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n\n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15","說明":"一、為因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之規定，應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子女年紀提升至滿六歲前；並修正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文字為育「兒」留職停薪津貼。惟我國自100年全面實施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政策以來，近年五歲幼兒之入幼兒園率均達九成六以上；故實際親自育兒需求為主要為子女滿五歲前之家庭。為兼顧兒少權益與家長職場權益之保障，爰修正本條文，被保險人之子女滿五歲前，皆可請領育兒留職停薪津貼。","修正":"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n\n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n\n四、育兒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五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兒留職停薪。\n\n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n\n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現行":"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15-01-20-修正:25","說明":"一、同第十一條修正原因，爰修正文字為「育兒留職停薪津貼」。\n\n二、為促進對育兒家長支持，以因應少子化，實際達鼓勵育兒之效，應提高育嬰留職停薪之實質薪資替代率，爰修正第一項育兒留職停薪津貼以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九十計算。\n\n三、根據WHO歐洲辦公室的研究報告，伴侶若能在產後調整工作以兼顧家庭，對母嬰健康有非常正面的影響。為鼓勵雙親於新生兒階段積極參與、建立長期共同育兒默契，爰刪除原條文第三項，放寬雙親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限制。\n\n四、鑑於台灣男性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比例尚不滿百分之二十，男女比例懸殊。為促進共同育兒，鼓勵父親申請育兒留職停薪，爰新增第三項，雙親皆請滿六個月育兒假後，加發一個月育兒留職停薪津貼。\n\n五、被收養人如屬收出養媒合、近親、繼親收養案件，已與收養人共同生活者，實務上法院未必再行裁定「共同生活」證明；然考量已與收養兒童共同生活且進入收養程序者，有提供照顧之事實，應具備申請育兒留職停薪之資格，爰新增第五項，得依公證之收養契約書簽署日期起算，請領育兒留職停薪津貼。","修正":"第十九條之二　育兒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兒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九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兒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雙親依前兩項之規定，皆申請育兒留職停薪滿六個月者，再加發一個月之育兒留職停薪津貼。\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兒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n\n依收出養媒合、近親收養、繼親收養相關規定，已與收養兒童共同生活且進入收養程序之被保險人，得以公證之收養契約書簽署日期起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兒留職停薪津貼。"}]}],"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24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