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24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4/LCEWA01_100314_0005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4/LCEWA01_100314_0005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5-31"],"會議代碼":"院會-10-3-14"},{"會期":"10-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31"],"會議代碼":"院會-10-3-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鄭正鈐"],"連署人":["費鴻泰","吳斯懷","張其祿","翁重鈞","萬美玲","林文瑞","林奕華","李德維","廖國棟Sufin‧Siluko","謝衣鳯","鄭天財Sra Kacaw","游毓蘭","高虹安","洪孟楷","溫玉霞","許淑華"],"mtime":"2024-01-18T17:14:5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31","last_time":"2021-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26778號","laws":["04401"],"提案編號":"23委26778","案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7人，鑑於科技發展，是除了教育、文化以外，對人類文明進步最有深遠影響的關鍵，所以教育、科技及文化構成了人類文明發展最重要的基石。多年來，台灣經由掌握科學技術的脈動，重視科技發展趨勢，使得缺乏資源的台灣能不斷的脫胎換骨，從工業代工晉升為電子資通訊科技聞名世界的國家，同時，聯合國有教科文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體現了國際社會對於教育、科技及文化的重視，台灣在不斷努力尋求加入聯合國及其周邊組織之際，當然不能自外於國際趨勢。政府對於科技發展的重視，經由組改將科技部提升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並新設數位發展部，值此政府組織變動之際，立法院宜相應微調委員會名稱，使能名實相符。故提案將「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修正為「教育科技及文化委員會」，爰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立法院組織法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後，將原立法院組織法規定之「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及「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合併為「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原有科技及資訊意涵未能體現在現有組織名稱內，略有遺憾。\n二、聯合國有教科文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體現了國際社會對於教育、科技及文化的重視，台灣在不斷努力尋求加入聯合國及其周邊組織之際，當然不能自外於國際趨勢。\n三、政府對於科技發展的重視，經由組改將科技部提升為由政務委員兼任主委的「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強化跨部會科技發展事務整合功能，並新設數位發展部，掌理數位科技、數位經濟與資通安全。國會代表民意監督政府機關，實屬理所應當，然而，常有民眾詢問，科技部對應立法院哪一個委員會備詢？值此政府組織變動之際，立法院宜相應微調委員會名稱，使能名實相符。","對照表":[{"law_id":"04401","law_name":"立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下列委員會：\n\n一、內政委員會。\n\n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n\n三、經濟委員會。\n\n四、財政委員會。\n\n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n\n六、交通委員會。\n\n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n\n八、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n\n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law_content_id":"04401:04401:2009-01-06-修正:10","說明":"一、現行立法院組織法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後，將原立法院組織法規定之「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及「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合併為「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原有科技及資訊意涵未能體現在現有組織名稱內，略有遺憾。為肯定科技對台灣發展的貢獻以及對於科技相關部會之重視，故提案將「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修正為「教育科技及文化委員會」。\n\n二、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十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下列委員會：\n\n一、內政委員會。\n\n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n\n三、經濟委員會。\n\n四、財政委員會。\n\n五、教育科技及文化委員會。\n\n六、交通委員會。\n\n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n\n八、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n\n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24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