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24070200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4/LCEWA01_100314_0005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4/LCEWA01_100314_0005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5-31"],"會議代碼":"院會-10-3-14"},{"會期":"10-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31"],"會議代碼":"院會-10-3-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文瑞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文瑞"],"連署人":["魯明哲","翁重鈞","孔文吉","鄭天財Sra Kacaw","許淑華","陳玉珍","洪孟楷","林為洲","溫玉霞","李德維","林奕華","林思銘","游毓蘭","楊瓊瓔","廖婉汝"],"mtime":"2024-01-18T17:15:0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31","last_time":"2021-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6780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6780","案由":"本院委員林文瑞等16人，鑑於國內因為少子化，幼齡人口急遽降低，但虐童案件卻不降反升。依據相關研究指出三成受虐兒長大後會虐待下一代，少年犯有七成年幼時曾遭到虐待；面對日益擴大的社會潛在問題，現行法規顯有不足。又近年虐童案件頻傳引發社會關注，紛紛呼籲提高刑度以遏止虐童案之發生，然除提高刑度之外，更應配套對於惡性重大遭判徒刑之施虐者，禁止其假釋聲請，以預防其他兒童身心安全再次受到傷害。爰此，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妨害幼童發育罪」罪者不得聲請假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家庭暴力虐童案件頻傳引發社會關注，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家庭暴力事件通報件數從民國106年的137,148件成長至109年178,710件；109年兒少保護通報案件竟高達82,713件，其中有21名小朋友遭父母或監護人、照顧者虐待致死，顯見家庭暴力問題嚴重。\n二、又近年虐童案件頻傳引發社會關注，紛紛呼籲提高刑度以遏止虐童案之發生，然除提高刑度之外，更應配套對於惡性重大遭判徒刑之施虐者，禁止其假釋聲請，以預防其他兒童身心安全再次受到傷害。\n三、爰此，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妨害幼童發育罪」罪者不得聲請假釋。","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n\n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n\n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n\n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n\n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n\n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90","說明":"一、新增第一項第四款。\n\n二、近年家庭暴力虐童案件頻傳引發社會關注，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家庭暴力事件通報件數從民國106年的137,148件成長至109年178,710件；109年兒少保護通報案件竟高達82,713件，其中有21名小朋友遭父母或監護人、照顧者虐待致死，顯見家庭暴力問題嚴重。\n\n三、又近年虐童案件頻傳引發社會關注，紛紛呼籲提高刑度以遏止虐童案之發生，然除提高刑度之外，更應配套對於惡性重大遭判徒刑之施虐者，禁止其假釋聲請，以預防其他兒童身心安全再次受到傷害。","修正":"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n\n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n\n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n\n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n\n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n\n四、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罪者。\n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24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