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524070201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4/LCEWA01_100314_0006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4/LCEWA01_100314_0006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1-05-31"],"會議代碼":"院會-10-3-14"},{"會期":"10-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5-31"],"會議代碼":"院會-10-3-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印花稅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吳怡玎"],"連署人":["陳超明","陳玉珍","溫玉霞","陳以信","費鴻泰","林思銘","賴士葆","曾銘宗","張育美","林德福","萬美玲","翁重鈞","廖國棟Sufin‧Siluko","呂玉玲","吳斯懷"],"mtime":"2024-01-18T17:15:1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5-31","last_time":"2021-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54號委員提案第26784號","laws":["01516"],"提案編號":"54委26784","案由":"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6人，有鑑於近年資金回流，利率因金融寬鬆而走低，加上實質投資機會相對不足，房地產交易與持有稅率偏低，國內房屋市場價格機能受到嚴重扭曲，產生市場失靈，房價所得比也相應攀高，資金大量流向不動產市場，排擠其他產業的投資；同時社會住宅提供數量嚴重匱乏，房屋租金過高，許多弱勢者之居住權無法得到應有保障，包括資訊不對稱、外部不經濟、財富及所得分配惡化等，恐將影響社會福祉與安定。綜上，為落實居住正義及租稅公平，爰擬具「印花稅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俾利改善不動產市場發展以符租稅法定主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經查，釋字第460號解釋闡述：「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為憲法第十九條所明定。所謂依法律納稅，兼指納稅及免稅之範圍，均應依法律之明文。惟法律條文適用時發生疑義者，主管機關自得為符合立法意旨之闡釋，本院釋字第267號解釋敘述甚明。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定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亦經本院釋字第420號解釋釋示在案。」\n二、依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統計資料顯示，民國109年第3季全國房貸負擔率為36.76%，房價負擔能力為略低等級，房貸負擔率較109年第2季上升2.12個百分點，較去年同季上升2.03個百分點；而房價所得比109年第3季為9.19倍。綜合觀察，109年第3季全國房貸負擔率亦較上季上升，代表房價負擔能力下降，20個縣市中有17個縣市呈現房價負擔能力下降，六都會區全部呈現房價負擔能力下降，整體顯示房價負擔能力開始出現轉弱。\n三、復查，行政院建設國家五大施政目標之一「推動公義社會，落實居住正義」中，政府推動社會住宅政策，結合政府興建與包租代管的供給方案，增加政府住宅政策供給面資源，進而發揮租屋市場與購屋市場相互調控的市場均衡機制，更能產生制衡房價過度上漲的內部均衡效果，穩定住宅市場與安定人民居住。\n四、綜上，鑑於現行房地交易稅制有欠公平合理，衍生短期房地炒作造成房價高漲，引發民怨，影響居住正義。過多社會資源投入不動產市場影響經濟。同時，增加之稅收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用於各地方政府之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有助改善貧富差距。爰擬具「印花稅法第五條及第七條修正草案」，俾利改善不動產市場發展以符租稅法定主義。","對照表":[{"law_id":"01516","law_name":"印花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印花稅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印花稅以左列憑證為課徵範圍：\n\n一、（刪除）\n\n二、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n\n三、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n\n四、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n\n五、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law_content_id":"01516:01516:1986-01-07-修正:7","說明":"一、印花稅（Stamp Duty）為一種古老之稅制，最早於西元17世紀之荷蘭，因其徵收簡便且稅基廣大，可有效增加國庫收入，故廣受當時西方國家如：丹麥、法國、英國、美國等所採用。我國於民國23年即制定印花稅法。\n\n二、印花稅係對民間各種契約憑證給予承認所徵收的一種規費。數百年前，世界各國政府普遍欠缺課稅資料，故而隨憑證書立徵收之印花稅，成為國家重要財源收入。時至今日，稅法立法技術及稽徵手段已日趨成熟。有些國家仍保留印花稅，但其課徵目的已產生變化，未必為了增加稅源，而係將之作為干預市場的工具。\n\n三、鑑於過多社會資源投入不動產市場影響經濟。同時增加之稅收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用於各地方政府之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有助改善貧富差距。","修正":"第五條　印花稅以左列憑證為課徵範圍：\n\n一、（刪除）\n\n二、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n\n三、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n\n四、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n\n五、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n\n前項第五款非首次買賣移轉之非自用房屋，應依據平均地權條例規範之申報登錄資訊作為印花稅之課徵基準。"},{"現行":"第七條　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左：\n\n一、（刪除）\n\n二、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n\n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n\n三、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n\n四、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n\n五、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四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law_content_id":"01516:01516:1986-01-07-修正:10","說明":"一、鑑於非自用住宅交易稅率過低，現行房地交易稅制有欠公平合理，衍生短期房地炒作造成房價高漲，引發民怨，影響居住正義。過多社會資源投入不動產市場影響經濟。造成炒房亂象，為維護居住正義、合理分配社會資源，爰增列第二項，非首次買賣移轉之非自用房屋稅率，訂定差別稅率或累進稅率介於2%至6%。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使用未調整稅率，以兼顧一般民眾及弱勢權益。\n\n二、印花稅乃地方政府重要稅\n\n收來源，爰增訂第三項，於訂定相關辦法時，由財政部會商各地方政府定之。","修正":"第七條　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下：\n\n一、（刪除）\n\n二、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n\n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n\n三、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n\n四、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n\n五、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四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n\n前項第四款非首次買賣移轉之非自用房屋其稅率如下：\n一、住家用：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六，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建物數量訂定差別稅率或累進稅率。\n二、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課徵。\n前項非首次買賣移轉之非自用房屋、持有房屋數量之認定標準與稅率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各地方政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524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