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603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1/LCEWA01_100401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1/LCEWA01_100401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09-17","2021-09-22","2021-09-23"],"會議代碼":"院會-10-4-1"},{"會期":"10-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9-17","2021-09-22","2021-09-23"],"會議代碼":"院會-10-4-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4-26-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4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邱議瑩","林楚茵"],"連署人":["賴惠員","蘇巧慧","吳秉叡","陳秀寳","陳歐珀","沈發惠","陳素月","吳思瑤","湯蕙禎","鍾佳濱","洪申翰","王美惠","余天","范雲","吳玉琴","莊競程","王定宇","劉櫂豪","羅美玲","陳明文","陳亭妃","賴品妤"],"mtime":"2024-01-18T17:09:4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9-17","last_time":"2021-12-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會期":4,"字號":"院總第1156號委員提案第26790號","laws":["02516"],"提案編號":"1156委26790","案由":"本院委員邱議瑩、林楚茵等24人，有鑑於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延燒，主管機關宣布八大行業暫停營業配合防疫之際，仍有不肖業者及民眾違反禁制令，造成疫情傳播風險擴大，爰此提案修正「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使罰鍰提高，以生嚇阻之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COVID-19疫情在本土持續延燒，截至2021年5月26日國內已累計5,456例本土病例，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延長全國防疫第三級警戒，包括八大行業暫停營業等措施。\n二、有鑑於八大行業難以落實實聯制，且經常近距離接觸、人流難以追蹤等特性，易使疫情傳播更為迅速，惟各政府機關宣布八大行業暫停營業之後，仍有不肖業者關門偷偷營業，截至5月25日止，警察機關共查獲違法營業173件，顯現目前罰則仍不足以嚇阻違法行為。\n三、目前針對違反主管機關防疫禁制令者，僅可開罰6萬至30萬元，爰修正現行《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條罰則提高罰則為10萬至100萬元，供主管機關衡酌違法情節開罰，以收嚇阻之效。","對照表":[{"law_id":"02516","law_name":"傳染病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儲備、調度、屆效處理或拒絕主管機關查核、第三十條第四項之繳交期限、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五條規定所為之限制、禁止或處理。\n\n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為之輔導及查核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採行之措施。\n\n三、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或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置。\n\n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留驗、檢查、預防接種、投藥或其他必要處置之命令。\n\n五、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之優先使用、徵調、徵用或調用。\n\n醫療機構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行感染管制措施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n\n一、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二、停止全部或部分業務至改善為止。","law_content_id":"02516:02516:2015-12-11-修正:73","說明":"一、COVID-19疫情全台進入三級警戒，仍有部分不肖業者及顧客違反八大行業禁制令，造成民眾及稽查員警染疫風險大增，爰提高罰則，以收嚇阻之效。\n\n二、本條所規範之違法行為皆為故意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之傳染病防治措施，當事人主觀惡性重大，且造成疫病傳染風險大增，爰參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之罰則，將罰緩上限提高到100萬元，以供主管機關衡酌違法情節開罰。","修正":"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儲備、調度、屆效處理或拒絕主管機關查核、第三十條第四項之繳交期限、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五條規定所為之限制、禁止或處理。\n\n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為之輔導及查核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採行之措施。\n\n三、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或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置。\n\n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留驗、檢查、預防接種、投藥或其他必要處置之命令。\n\n五、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之優先使用、徵調、徵用或調用。\n\n醫療機構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行感染管制措施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n\n一、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二、停止全部或部分業務至改善為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603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