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6040701001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2610/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3/pdf/10/03/01/02/LCEWA01_10030102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3/word/10/03/01/02/LCEWA01_10030102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1-02-26","2021-03-02"],"會議代碼":"院會-10-3-1"},{"會期":"10-03-01-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06-07","2021-06-08","2021-06-09"]},{"會期":"10-03-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06-16","2021-06-17","2021-06-18"]},{"會期":"10-03-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1-06-16","2021-06-17","2021-06-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司法院、行政院","議案狀態":"三讀","mtime":"2024-01-18T10:41:1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2-26","last_time":"2021-06-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10-3-1","會期":3,"字號":"院總第647號政府提案第17506號","laws":["07211"],"提案編號":"647政17506","對照表":[{"law_id":"07211","law_name":"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草案","立法種類":"增訂條文名稱","title":"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草案","rows":[{"說明":"於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為維持司法程序之有效進行，保障當事人受妥速及公平審判之權利，並維護程序參與者之健康及安全，特制定本條例。","名稱":"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草案","rows":[{"說明":"為明確化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及法院進行各種程序均得採取之應變處置或措施，爰訂定本章。","增訂":"第一章　總　　則"},{"說明":"傳染病流行疫情一旦蔓延，戕害國家機制之正常運作甚鉅，例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自一百零九年初於東亞部分地區流行，現已擴散至全球而造成大規模疫情，世界各地染病及死亡人數眾多，各國紛紛採取封鎖邊境出入、強制檢疫隔離及限制民眾活動等防治作為，影響之範圍及層面極廣；又司法機關倘因傳染病流行疫情影響而無法妥適運作，不唯公平正義難以實現，更有害於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為避免司法程序之進行遭受波及，各國亦採行特別因應措施，例如英國於同年三月間迅速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傳染病法」（Coronavirus Act 2020），而美國則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援助、救濟及經濟安全法」（Coronavirus Aid, Relief, and Economic Security Act），均有關於使用科技設備進行程序等應變之規範。爰參考相關國家之處理模式，特制定本條例，且於本條明定其立法目的乃於上述及將來之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維持刑事、民事、少年、家事、行政訴訟及其他司法程序之有效進行，保障當事人受妥速及公平審判之權利，並維護程序參與者之健康及安全。又本條例性質為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之特別法，如非屬此等期間或非為因應傳染病流行疫情之目的者，自仍回歸適用關於各該程序之一般規定辦理，乃屬當然。","增訂":"第一條　於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為維持司法程序之有效進行，保障當事人受妥速及公平審判之權利，並維護程序參與者之健康及安全，特制定本條例。"},{"說明":"一、本條例係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防止人群聚集及傳染病之蔓延，按傳染病防治法主管機關實施之相關措施辦理時，依現行訴訟程序等相關規定進行之司法程序，難以兼顧當事人受妥速及公平審判之權利，並維護程序參與者之健康及安全之需求，復以訴訟程序規定多有法律保留事項，為緊急支應，始為制定之特別法律規定；為期適用明確，爰訂定第一項。\n\n二、「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得適用特別之訴訟等相關程序規定，自應衡酌當次傳染病流行疫情狀況、相關防疫及檢疫措施之性質、影響司法程序有效進行之程度、實務配套情形等因素，兼顧適用之彈性而為妥適之衡定；鑒於本條例規定分別涉及司法院、行政院所屬機關之業務事項，爰於第二項明定該期間係指為控制傳染病之蔓延，依傳染病防治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實施之相關措施辦理，致影響司法程序有效進行，經司法院或行政院審酌所屬機關有適用本條例因應之必要，分別就所屬機關核定之期間。\n\n三、考量主管機關有於全國或部分地區實施相關防疫措施之可能，司法院或行政院依第二項規定就所屬機關核定期間時，仍應參酌我國人口分布、居住及交通往來等情形，併指定其施行之地區；爰於第三項明定之。\n\n四、本條例規定之適用既以「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為準，該期間及施行地區之核定，自應刊登於司法院及行政院網站，及兼採於各法院、檢察署及司法警察機關等相關機關網站刊登等方式，俾利廣泛周知，均附此敘明。\n\n行政院意見：\n\n本條例規定因涉及檢察官、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而司法警察與內政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國防部（憲兵）等有關，又與疫情之中央主管機關亦有關；另現今三級警戒係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然本條例不限於此，而擴及所有傳染病流行疫情期間，範圍甚廣，影響層面甚深；又參酌法院組織法、國民法官法、刑事訴訟法等規定，均使用「行政院與司法院共同定之」之用語，故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之核定，應由司法院與行政院共同研議統整，爰第二項之「經司法院或行政院審酌所屬機關有適用本條例因應之必要，分別就所屬機關核定之期間。」建議修正為「經司法院審酌有適用本條例因應之必要，並會同行政院核定之期間。」，以為周妥。","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之規定，於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適用之。\n\n前項期間，係指為控制傳染病之蔓延，依傳染病防治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實施之相關措施辦理，致影響司法程序有效進行，經司法院或行政院審酌所屬機關有適用本條例因應之必要，分別就所屬機關核定之期間。\n\n前項核定，應併指定其施行之地區。\n\n（行政院另有不同意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6040701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