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625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1/LCEWA01_100401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1/LCEWA01_100401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09-17","2021-09-22","2021-09-23"],"會議代碼":"院會-10-4-1"},{"會期":"10-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9-17","2021-09-22","2021-09-23"],"會議代碼":"院會-10-4-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益勸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以信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以信","楊瓊瓔"],"連署人":["費鴻泰","翁重鈞","謝衣鳯","徐志榮","許淑華","林奕華","曾銘宗","游毓蘭","陳玉珍","馬文君","鄭正鈐","吳怡玎","溫玉霞","羅明才","林德福","張育美","鄭天財Sra Kacaw","李德維","洪孟楷","萬美玲","林思銘"],"mtime":"2024-01-18T17:09:4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9-17","last_time":"2021-09-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會期":4,"字號":"院總第1775號委員提案第26793號","laws":["01274"],"提案編號":"1775委26793","案由":"本院委員陳以信、楊瓊瓔等23人，鑑於現行《公益勸募條例》規定發生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政府單位得發起勸募，接受民眾捐款，惟現行法規並未針對行政單位接受善款、管理運用及監督等面向具體規劃，造成政府單位發起募款後，舉凡善款用途、收支管理及分配規劃皆無所依據，近來更發生善款遭擅自挪用之情事。為確保政府募集善款妥善運用，爰此提出「公益勸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政府機關發起勸募時，應事先提出收支運用規劃，定期公告運用情形，並每年提出報告轉送立法院備查，以完備監督機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公益勸募條例》（下稱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第八項明定，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n二、所謂社會救助者，係包含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指政府依據預算編製程序規定，編列社會救助經費支用，因而本法第五條原則不允許政府機關以發起勸募形式，收取民間財物以執行公益事項，並於但書規定限於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使得為之。由現行規範架構可知，本條例立法原旨並非使政府機構得藉由向民眾募款以辦理其本應擔負之法定義務，而係於重大災難及救援事件時，民眾善心捐款得以作為額外助力，並由政府機關擔任可信賴之中介，妥適管理使用，故其發起、運用及監督機制自當透過法律加以明確規範，以昭國人公信。\n三、惟查現行本條例針對政府發起勸募之辦理規範不足，僅於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勸募之政府機關應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並依指定之用途使用。並於第二項設立行政監督機制，要求募款單位，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復查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則僅於第五條、第六條就辦理公開徵信之方式，如刊登內容、頻率及辦理情形為稍微明確之規定，對於上揭應有之使用、管理及監督機制皆缺乏詳細規範。\n四、政府機關接受民眾自願捐贈之財物，如法治缺漏則易生流弊。例如民國103年7月31日高雄市發生石化管線大規模氣爆，造成嚴重死傷，高雄市政府發起之募款計畫募得高達45億善款，該府雖設立氣爆捐款專戶，訂定氣爆捐款管理作業要點，及成立氣爆捐款專戶管理會，仍迭生不當運用，未釐清收受捐款之相對應收據等情事，而遭監察院糾正。民國110年4月2日台鐵太魯閣自強號列車，行經花蓮大清水隧道內發生出軌事故，造成嚴重傷亡。衛生福利部旋發起勸募，募得逾十億善款，然陳時中部長嗣後於立法院備詢時表示，善款之運用方式仍在研擬中。而善款委員會未有妥適安排，善款監督作業要點亦遲不公布，引發外界爭議。以上兩例可見，除行政單位不當運用款項之違失外，其發起勸募常未及設有明確規劃，後續運用過程亦無法例可循，造成善款管理法制面明顯缺漏。\n五、為免民眾善款遭不當使用，傷害社會互信，爰於本條例明定政府機關發起勸募前，應依專案設立行政命令位階之管理辦法。除應由行政院核准外，並應交立法院備查以利監督。本條例併同修正第二項，課予政府機關於辦理勸募時，應設立管理委員會監理，並將辦理情形、收支決算及管理運用情形等事項，定期提出使用報告與改進建議，報請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備查，以使善款運用妥善受行政、審計、立法及監察單位監督，以不負國人捐款美意。","對照表":[{"law_id":"01274","law_name":"公益勸募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益勸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各級政府機關（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前條第二項之勸募：\n一、開立收據。\n\n二、定期辦理公開徵信。\n\n三、依指定之用途使用。\n\n前項政府機關（構）有上級機關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n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立學校並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其他勸募團體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函報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備查。","law_content_id":"01274:01274:2006-04-25-制定:6","說明":"一、本條第一項本文新增訂定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作業辦法之規範，增訂第四款、第五有關監督委員會之設置與定期公告運用情形之規範；第二項新增提交使用報告與改進建議，報請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備查之規定。\n\n二、為避免政府發起勸募卻缺乏處理善款的妥善準備，爰課予政府機關發起勸募時，應事先以行政命令訂立管理辦法，其辦法內容應含括但不限於：\n\n(一)善款監督管理委員會之組成及任務。\n\n(二)賑災款項收入來源及運用範圍。\n\n(三)辦理情形公開之內容及時程。\n\n三、依本條設立之管理及運用作業辦法應先經行政院核准並送立法院提報立法院會議，立法院並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審查監督，以落實事前之行政及立法監督。\n\n四、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明定監督管理委員會、定期公告辦理情形為政府機關發起勸募之法定義務。\n\n五、現行公益勸募條例對於善款運用情形，僅要求辦理機關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函報上級備查，僅有上級機關之行政監督機制，難謂周全，爰要求政府機關提出檢討報告，並送立法院備查，俾完善事後監督機制。","修正":"第六條　各級政府機關（構）辦理前條第二項之勸募時，應事先依專案訂定專戶管理及運用作業辦法，詳敘辦理目的及運用範圍，經行政院核定後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開立收據。\n\n二、定期辦理公開徵信。\n\n三、依指定之用途使用。\n\n四、成立善款監督委員會。\n五、主動並定期公告募集財物之運用情形。\n辦理勸募之各級政府機關（構）每年應就勸募之辦理情形、收支決算及管理運用等事項，提交報告與改進建議，報請行政院送立法院備查。\n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立學校並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其他勸募團體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函報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備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625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