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625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1/LCEWA01_100401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1/LCEWA01_100401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09-17","2021-09-22","2021-09-23"],"會議代碼":"院會-10-4-1"},{"會期":"10-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9-17","2021-09-22","2021-09-23"],"會議代碼":"院會-10-4-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以信","曾銘宗"],"連署人":["謝衣鳯","徐志榮","許淑華","費鴻泰","陳玉珍","游毓蘭","吳怡玎","楊瓊瓔","羅明才","林德福","溫玉霞","張育美","林奕華","李德維","洪孟楷","鄭天財Sra Kacaw"],"mtime":"2024-01-18T17:09:5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9-17","last_time":"2021-09-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會期":4,"字號":"院總第1805號委員提案第26794號","laws":["07181"],"提案編號":"1805委26794","案由":"本院委員陳以信、曾銘宗等18人，鑑於新冠肺炎疫情全台肆虐，截至110年6月初，國人疫苗施打率仍不及百分之二，政府急需大量經費籌購充足疫苗。為免政府財政紀律留下嚴重負面影響，爰擬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第五項，授權全民接種疫苗所需費用，得以公益彩券發行盈餘支應；其支應費用不列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經費計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新冠肺炎刻在全國蔓延，威脅國人生命健康，現階段疫情防治重點在於快速、大量使全民接種具國際認證之有效疫苗，而疫苗籌購需龐大經費。根據衛生福利部目前計算，除原先預計採購3,000萬劑疫苗，擬再增購1,500萬劑，以達更完整人口覆蓋率。目前政府用於採購疫苗之預算，由衛生福利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授權之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編列，原已編列115.5億元，將於近日追加「疫苗與藥品臨床試驗、採購及檢驗」267億元，並全數舉債支應。\n二、惟全球疫情嚴峻，各國皆開始實施疫苗接種計畫，國際市場競購疫苗競爭激烈，過去一年來台灣籌獲疫苗進度並不順利，且由第四次特別預算追加267億採購疫苗可知，疫苗籌獲所需經費恐將隨疫情發展持續提升，政府未來如無其他財源，恐需提高舉債追加預算，勢對財政紀律造成嚴重影響。\n三、根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盈餘，指售出彩券券面總金額扣除應發獎金總額及發行彩券銷管費用或為發行彩券而舉辦之活動費用後之餘額。」第二項規定：「發行機構應將各種公益彩券發行之盈餘專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及社會福利支出之用，其中社會福利支出，應以政府辦理社會保險、福利服務、社會救助、國民就業、醫療保健之業務為限，並不得充抵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會福利經費。」復第三項明定主管機關財政部設置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以監理盈餘分配及運用事宜。\n四、經查現行公益彩券盈餘專供國民年金（45%）、全民健康保險準備金（5%）及地方政府辦理社會福利支出（50%）之用，並未慮及現階段防疫需求。然而籌購足量疫苗供全民施打，以盡快達成集體免疫，有效控制疫情，兼具有公共衛生及社會福利性質，政府可透過發行專期「防疫公益彩券」，並將彩券盈餘專用於籌購疫苗，以供全民免費施打。此舉除可提供民眾發揮愛心，捐款做公益之管道，亦可另覓籌購疫苗財源。爰此提案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一條增訂第五項，授權全民接種疫苗所需費用，得以公益彩券發行盈餘支應；其支應費用不列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經費計算。","對照表":[{"law_id":"07181","law_name":"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八千四百億元，得視疫情狀況，分期編列特別預算，送請立法院審議；其預算編製及執行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之限制。但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n\n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占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比率，不受財政紀律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n\n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n\n為因應各項防治及紓困振興措施之緊急需要，各相關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後，於第一項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說明":"一、本條新增第五項。\n\n二、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於國內蔓延，全民接種疫苗成為現階段防疫關鍵，惟疫苗所費不貲，所需經費更可能隨疫情發展而升高。\n\n三、為免未來購買及接種疫苗之預算須再舉債支應，爰參照《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發行機構應將各種公益彩券發行之盈餘專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及社會福利支出之用，其中社會福利支出，應以政府辦理社會保險、福利服務、社會救助、國民就業、醫療保健之業務為限，並不得充抵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會福利經費。」明確授權發行專期「防疫公益彩券」，並將盈餘用於疫苗籌購使用，以求最速取得充足疫苗供全民免費施打。","修正":"第十一條　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八千四百億元，得視疫情狀況，分期編列特別預算，送請立法院審議；其預算編製及執行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之限制。但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n\n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占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比率，不受財政紀律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n\n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n\n為因應各項防治及紓困振興措施之緊急需要，各相關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後，於第一項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n\n購買與全民接種疫苗所需之相關費用，得以公益彩券發行盈餘支應；其支應費用不列入第一項所需經費計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625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