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7130701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1/LCEWA01_100401_0005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1/LCEWA01_100401_0005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722/1104301722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722/110430172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722/110430172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722/110430172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9-17","2021-09-22","2021-09-23"],"會議代碼":"院會-10-4-1"},{"會期":"10-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9-17","2021-09-22","2021-09-23"],"會議代碼":"院會-10-4-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13"],"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4-36,35-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1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112130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16"],"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4-36,35-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2-16"],"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4-36,35-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許淑華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翁重鈞等24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分別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1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呂玉玲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216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8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0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2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9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7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7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7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4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重鈞等24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2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3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4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5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7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8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8070200600"}],"議案名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0:40:2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9-17","last_time":"2021-12-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10-4-1","會期":4,"字號":"院總第1061號政府提案第17532號","laws":["01407","01405","01409"],"提案編號":"1061政17532","對照表":[{"law_id":"01407","law_nam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二十二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之一　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不得拒絕外，由權責機關考量任務需要辦理：\n\n一、任職六個月以上，為撫育滿三歲前子女者；其申請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為限。\n\n二、配偶應軍事任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在一年以上，擬隨同前往者。\n\n前項第一款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必要時得延長一年。\n\n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第一款及前二項規定申請留職停薪。\n\n第一項第二款留職停薪期間，以配偶實際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為限。\n\n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或屆滿前留職停薪原因消滅者，應予復職。","law_content_id":"01407:01407:2019-11-19-修正:10","說明":"一、為配合建構安心懷孕及友善生養環境，提供完善且具有彈性之留職停薪制度，鼓勵雙親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使其有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選擇是否共同照顧年幼子女之空間，爰刪除現行第一項第一款後段有關軍官、士官育嬰留職停薪申請，僅得以本人或配偶一方為限之規定。\n\n二、第二項至第六項未修正。","修正":"第九條之一　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不得拒絕外，由權責機關考量任務需要辦理：\n\n一、任職六個月以上，為撫育滿三歲前子女者。\n\n二、配偶應軍事任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在一年以上，擬隨同前往者。\n\n前項第一款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必要時得延長一年。\n\n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第一款及前二項規定申請留職停薪。\n\n第一項第二款留職停薪期間，以配偶實際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為限。\n\n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或屆滿前留職停薪原因消滅者，應予復職。"},{"現行":"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407:01407:1981-01-06-制定:22","說明":"一、現行條文內容未修正，列為第一項。\n\n二、為完備雙親均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相關配套措施，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n\n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law_id":"01405","law_name":"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第十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之一　志願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不得拒絕外，由國防部考量任務需要辦理：\n\n一、服志願士兵現役滿六個月以上，為養育滿三歲前子女者；其申請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為限。\n\n二、配偶應軍事任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在一年以上，擬隨同前往者。\n\n前項第一款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n\n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第一款及前二項規定申請留職停薪。\n\n第一項第二款留職停薪期間，以配偶實際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為限。\n\n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或屆滿前留職停薪原因消滅者，應予復職。\n\n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服現役之最少年限。\n\n第一項志願士兵留職停薪、第六項留職停薪人員復職及前條第二項志願士兵繼續留營服役之核定權責，國防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或委託海岸巡防機關及國家安全局辦理。","law_content_id":"01405:01405:2017-04-14-修正:10","說明":"一、為建構安心懷孕及友善生養環境，提供完善且具有彈性之留職停薪制度，鼓勵雙親共同負擔養育年幼子女之責任，使其有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選擇是否共同照顧幼年子女之空間，爰刪除現行第一項第一款後段有關志願士兵育嬰留職停薪申請，僅得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為限之規定。\n\n二、第二項至第八項未修正。","修正":"第六條之一　志願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不得拒絕外，由國防部考量任務需要辦理：\n\n一、服志願士兵現役滿六個月以上，為養育滿三歲前子女者。\n\n二、配偶應軍事任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在一年以上，擬隨同前往者。\n\n前項第一款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n\n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第一款及前二項規定申請留職停薪。\n\n第一項第二款留職停薪期間，以配偶實際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為限。\n\n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或屆滿前留職停薪原因消滅者，應予復職。\n\n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服現役之最少年限。\n\n第一項志願士兵留職停薪、第六項留職停薪人員復職及前條第二項志願士兵繼續留營服役之核定權責，國防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或委託海岸巡防機關及國家安全局辦理。"},{"現行":"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405:01405:2003-01-13-全文修正:16","說明":"一、現行條文內容未修正，列為第一項。\n\n二、為完備雙親均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相關配套措施，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n\n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law_id":"01409","law_name":"軍人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之一　申請留職停薪之被保險人，於申請留職停薪時，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n\n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滿一年，子女滿三歲前，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前項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保險基數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n\n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n\n父母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law_content_id":"01409:01409:2010-04-20-修正:21","說明":"一、第一項至第四項未修正。\n\n二、按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目的，係為提供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部分所得損失之補助，考量社會環境變遷，育兒方式多元，宜尊重父母選擇，且基於本保險旨在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提供部分所得損失填補，爰刪除現行第五項。","修正":"第十六條之一　申請留職停薪之被保險人，於申請留職停薪時，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n\n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滿一年，子女滿三歲前，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前項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保險基數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n\n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現行":"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409:01409:1970-01-30-全文修正:30","說明":"一、現行條文內容未修正，列為第一項。\n\n二、為完備相關配套措施，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n\n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7130701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