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826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1/LCEWA01_100401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1/LCEWA01_100401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1-09-17","2021-09-22","2021-09-23"],"會議代碼":"院會-10-4-1"},{"會期":"10-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9-17","2021-09-22","2021-09-23"],"會議代碼":"院會-10-4-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家庭教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邱臣遠","蔡壁如","賴香伶","張其祿","高虹安"],"mtime":"2024-01-18T17:10:4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9-17","last_time":"2021-09-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會期":4,"字號":"院總第1259號委員提案第26803號","laws":["01751"],"提案編號":"1259委26803","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鑑於我國兒童及少年交通事故傷亡數持續攀升，嚴重危害孩童人身安全，顯示我國未落實交通安全教育。為加強孩童及少年的交通安全知識，改善兒少交通事故的高死傷率，爰擬具「家庭教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家庭教育中心特納入「交通」家庭教育事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統計，台灣未滿12歲兒童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傷亡數從107年的8,121人增加至109年的8,763人。換言之，去年我國平均每天約有24位兒童因交通事故受傷或死亡。\n二、根據交通部委辦財團法人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執行「109年研訂各學習階段交通安全基本能力計畫」期末報告書，我國近五年（104-108年）每年平均約有21,993名 6-17歲兒童及少年因交通事故傷亡，以年齡來看，又以15-17歲高中階段的學生平均每十萬人的傷亡數為1,671人為最多；其次為國中平均每十萬人的傷亡數為657人；再次之為國小平均每十萬人的傷亡數為372人，兒少道路交通安全問題嚴重。\n三、交通事故常年居於兒少事故死因之首，顯見交通安全知識教育明顯不足。交通安全除從環境面改善，應從教育面根本介入，來改善孩童事故的高死傷率。\n四、家庭是每一個人出生時第一個接觸到的社會團體，許多研究指出，家庭教育對孩童的認知、價值觀影響，較學校教育顯著。另，從國外推動各項安全防制策略的經驗顯示，交通安全教育的落實，除了學校教育以外，配合家庭教育的推廣與普及，更有效助於降低孩童遭受事故傷害的風險。\n五、現行家庭教育法第七條規定之效力，僅規範家庭教育中心推動「教育、文化、衛政、社政、戶政、民政、農政、消防、警政、勞工、新聞、環保、原住民族事務」之家庭教育，忽略交通安全教育之重要性。本條針對家庭教育中心應結合推動家庭教育事宜之相關機關或單位，將交通領域納入增訂之。","對照表":[{"law_id":"01751","law_name":"家庭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庭教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家庭教育中心，並結合教育、文化、衛政、社政、戶政、民政、農政、消防、警政、勞工、新聞、環保、原住民族事務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學校及大眾傳播媒體，共同推動轄區內家庭教育事宜，包括：\n\n一、規劃及推展各項家庭教育。\n\n二、結合社區資源，推展家庭教育。\n\n三、提供家庭教育諮詢及服務。\n\n四、召募、培訓及考核志願工作人員。\n\n五、推展其他有關家庭教育事項。\n\n家庭教育中心應置主任一人，專任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教育局（處）長兼任之；並應進用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其人數，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應達進用人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n\n第一項家庭教育中心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第二項專業人員之資格、進用、培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交通事故常年居於兒少事故死因之首，顯見交通安全知識教育明顯有所不足。\n\n二、交通安全除從環境面改善，根本應從教育面介入，來改善孩童事故的高死傷率。\n\n三、從外國推動安全防制策略的經驗顯示，交通安全教育的落實，除了學校教育以外，尚須配合家庭教育的推廣與普及，才有助於降低兒童遭受事故傷害的風險。\n\n四、爰於第一項列舉之家庭教育中心應結合推動家庭教育之機關加入交通機關。","修正":"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家庭教育中心，並結合教育、文化、衛政、社政、戶政、民政、農政、消防、警政、交通、勞工、新聞、環保、原住民族事務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學校及大眾傳播媒體，共同推動轄區內家庭教育事宜，包括：\n\n一、規劃及推展各項家庭教育。\n\n二、結合社區資源，推展家庭教育。\n\n三、提供家庭教育諮詢及服務。\n\n四、召募、培訓及考核志願工作人員。\n\n五、推展其他有關家庭教育事項。\n\n家庭教育中心應置主任一人，專任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教育局（處）長兼任之；並應進用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其人數，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應達進用人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n\n第一項家庭教育中心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n\n第二項專業人員之資格、進用、培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826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