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826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1/LCEWA01_100401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1/LCEWA01_100401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9-17","2021-09-22","2021-09-23"],"會議代碼":"院會-10-4-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邱臣遠","蔡壁如","賴香伶","張其祿","高虹安"],"mtime":"2024-01-18T17:10:5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9-17","last_time":"2021-09-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會期":4,"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6806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26806","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有鑑於110年4月2日台鐵太魯閣號事故，肇因於臨軌上方斜坡工地違規出入之大貨車停車未拉手煞車且未置放輪擋止滑器等不當之停車行為，凸顯我國駕駛人未重視停車安全習慣。特參考國外經驗，針對大型車輛之不當停車對公共安全產生重大危害，擬強制大型車輛停車時，應放置輪擋止滑器；並增訂汽車停車均應一律強制拉手煞車及打停車檔或相當之煞車設備，以維公眾安全；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增訂第一項第十一款，強制規定汽車駕駛人於停車時，均應拉手煞車並打入停車檔或相當之裝置，確實停妥，以維公共安全。\n二、增訂第三項，針對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大型特種車、聯結車及大客車等大型車輛因其車輛特性，應放置輪擋止滑器以確保其車輛停車穩定，以免車輛不當滑動而肇生公共事故。","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n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n\n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n\n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n\n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n\n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n\n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n\n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n\n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n\n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n\n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n\n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n\n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n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n\n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n\n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4-12-23-修正:70","說明":"一、參酌「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道路縱向坡度大於百分之七時，不得劃設路邊停車格位」，顯然主管機關已考量此類路段易造成車輛滑動之風險。惟部分山坡路段並未禁止停車或禁止臨時停車，仍存有停車之情事，且考量無論車輛是否停於斜坡，如未落實拉手煞車及打入停車檔或相當之煞車設備，均有滑動而造成危險之可能，為落實停車安全，爰增訂第一項第十一款。\n\n二、另考量大型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大型特種車、聯結車之停車安全與公眾利益影響重大，且因其車輛特性，停車時需要以輪擋止滑器者等機構加固，方得確保停車之穩定性，爰增訂第三項。","修正":"第五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n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n\n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n\n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n\n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n\n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n\n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n\n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n\n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n\n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n\n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n\n十一、停車未拉手煞車及打入停車檔或相當之煞車設備。\n大貨車、客貨兩用車、曳引車、聯結車、大客車及其他大型特種車輛停車時，未於前後輪各放置一對輪擋止滑器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n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n\n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n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n\n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n\n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826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