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826070201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1/LCEWA01_100401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1/LCEWA01_100401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9-17","2021-09-22","2021-09-23"],"會議代碼":"院會-10-4-1"},{"會期":"10-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9-17","2021-09-22","2021-09-23"],"會議代碼":"院會-10-4-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三及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邱臣遠","蔡壁如","賴香伶","張其祿","高虹安"],"mtime":"2024-01-18T17:11:0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9-17","last_time":"2021-09-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會期":4,"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6809號","laws":["04552"],"提案編號":"246委26809","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鑒於近年來數位性暴力愈漸頻繁，即使伴侶間在進行親密行為時，同意將其過程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方式記錄，通常情形亦難認一方事後有將該內容散布或傳送予他人之概括同意，行為人如以散布或傳送該等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威脅或恐嚇被害人行無義務之事，甚至已實際為散布或傳送之行為，其對被害人之人格發展、客觀名譽、性意思形成自由之侵害，具有嚴重影響，其所受侵害狀態與性侵害被害人相似，其刑事訴追程序與審判程序，應有準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必要，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三及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數位性暴力日益頻繁，且因網際網路科技之發達，資訊傳播之迅速，如行為人所涉犯之罪，其內容涉及被害人之性隱私保護者，非以迅速處分，對被害人之保障恐有未足，爰增訂第一百四十四條之一規定，準用現行法緊急搜索之規定。\n二、承上說明，考量數位性暴力之受害人其法益受侵害之地位、狀態與心理狀況，俱與性侵害行為之被害人高度相似，為兼顧其心理狀態、避免二次傷害，同時確保其可自由、完整之陳述，此類案件之訴追及審判程序應有準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之必要，爰修正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三及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二。","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三及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鑒於刑法第二十八章所列之妨害秘密罪章對被害人之名譽、隱私影響甚鉅，且參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三規定，該罪之附著物及物品均應沒收，為及時保護被害人之名譽及隱私，應有準用緊急搜索規定之必要，並為適法之處分。","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條之一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偵查刑法第二十八章之罪而為搜索或扣押時，知有侵害被害人隱私之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放置於網際網路平台或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處分，將對被害人之名譽造成不可回復之損害者，準用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並依法為必要處分。"},{"現行":"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三　檢察官於偵查中應注意被害人及其家屬隱私之保護。\n\n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檢察官依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審酌案件情節及被害人之身心狀況後，得利用遮蔽設備，將被害人與被告、第三人適當隔離。\n\n前二項規定，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準用之。","law_content_id":"04552:04552:2019-12-10-修正:360","說明":"鑒於現行網路科技之發達，資訊流通迅速，如行為人涉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百十條或第三百十五條之一，且其內容有關被害人之性意涵、性關聯行為之隱密性原則，對被害人之人格侵害程度、心理狀況影響程度恐難以估計，審酌其心理狀態與性侵害被害人應有高度相似，為避免其受二次傷害，並協助其可為自由及完整之陳述，應有準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之必要。","修正":"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三　檢察官於偵查中應注意被害人及其家屬隱私之保護；其所偵查之案件如係刑法第兩百三十五條、第三百十條或第三百十五條之一之罪，而涉及被害人性隱私之保障者，準用性侵害防治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之規定。\n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檢察官依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審酌案件情節及被害人之身心狀況後，得利用遮蔽設備，將被害人與被告、第三人適當隔離。\n\n前二項規定，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準用之。"},{"現行":"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二　法院於審判中應注意被害人及其家屬隱私之保護。\n\n被害人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到場者，法院依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審酌案件情節及被害人之身心狀況，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得利用遮蔽設備，將被害人與被告、旁聽人適當隔離。","law_content_id":"04552:04552:2019-12-10-修正:396","說明":"鑒於現行網路科技之發達，資訊流通迅速，如行為人涉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百十條或第三百十五條之一，且其內容有關被害人之性意涵、性關聯行為之隱密性原則，對被害人之人格侵害程度、心理狀況影響程度恐難以估計，審酌其心理狀態與性侵害被害人應有高度相似，為避免其受二次傷害，並協助其可為自由及完整之陳述，應有準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之必要。","修正":"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二　法院於審判中應注意被害人及其家屬隱私之保護；其所偵查之案件如係犯刑法第兩百三十五條、第三百十條或第三百十五條之一之罪，而涉及被害人性隱私之保障者，準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之規定。\n被害人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到場者，法院依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審酌案件情節及被害人之身心狀況，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得利用遮蔽設備，將被害人與被告、旁聽人適當隔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826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