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07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1/LCEWA01_100401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1/LCEWA01_100401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1-09-17","2021-09-22","2021-09-23"],"會議代碼":"院會-10-4-1"},{"會期":"10-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9-17","2021-09-22","2021-09-23"],"會議代碼":"院會-10-4-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期貨交易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曾銘宗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曾銘宗"],"連署人":["孔文吉","楊瓊瓔","陳玉珍","鄭麗文","陳雪生","溫玉霞","陳以信","鄭天財Sra Kacaw","林奕華","游毓蘭","廖婉汝","吳斯懷","鄭正鈐","李德維","魯明哲","林為洲","李貴敏","費鴻泰","吳怡玎","張育美"],"mtime":"2024-01-18T17:11:3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9-17","last_time":"2021-09-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會期":4,"字號":"院總第727號委員提案第26816號","laws":["01626"],"提案編號":"727委26816","案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21人，鑒於國際市場自由化及全球化之競爭，現貨市場之不確定性及波動性加劇，投資人對能規避或控管風險之衍生性金融商品需求日益上升，而期貨市場避險功能之發揮，有賴高效率之交易機制及降低交易成本，惟我國目前期貨交易稅高於國際標準，許多國家如新加坡、香港均未課徵，爰擬具「期貨交易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調降期貨交易稅，俾利期貨市場之健全發展及永續經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期貨交易稅條例自民國（下同）87年6月20日制定公布，歷經2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97年8月6日。\n一、期貨市場之交易成本高低，為交易人是否選擇該市場之重要因素，調降期貨交易稅能降低交易成本、吸引資金挹注、提升法人參與比重，有效提升期貨交易量，並抵銷稅收減少之衝擊，提升我國期貨交易市場競爭力。\n二、根據財政部公告，目前我國股價類期貨交易稅率為十萬分之二，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稅率為千分之一，為確保我國期貨市場穩定發展及維持競爭力，爰提出「期貨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修正草案」，調降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最高稅率，由千分之零點六降為十萬分之一，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之最低稅率則由千分之一降為千分之零點五。","對照表":[{"law_id":"01626","law_name":"期貨交易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期貨交易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期貨交易稅向買賣雙方交易人各依下列規定課徵之：\n\n一、股價類期貨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百萬分之零點一二五，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零點六。\n\n二、利率類期貨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百萬分之零點一二五，最高不得超過百萬分之二點五。\n\n三、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按每次交易之權利金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千分之一，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六。\n\n四、其他期貨交易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百萬分之零點一二五，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零點六。\n\n前項各款期貨交易稅之徵收率，由財政部按不同契約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買賣雙方交易人於到期前或到期時以現金結算差價者，各按結算之市場價格，依下列規定課徵期貨交易稅：\n\n一、第一項第三款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依其類別適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之徵收率課徵之。\n\n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期貨交易契約：依各該款之徵收率課徵之。","law_content_id":"01626:01626:2008-07-15-修正:2","說明":"根據根據財政部公告，目前我國股價類期貨交易稅率為十萬分之二，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稅率為千分之一，為確保我國期貨市場穩定發展及維持競爭力，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調降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最高稅率，由千分之零點六降為十萬分之一，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之最低稅率則由千分之一降為千分之零點五，俾利期貨市場之健全發展及永續經營。","修正":"第二條　期貨交易稅向買賣雙方交易人各依下列規定課徵之：\n\n一、股價類期貨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百萬分之零點一二五，最高不得超過十萬分之一。\n\n二、利率類期貨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百萬分之零點一二五，最高不得超過百萬分之二點五。\n\n三、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按每次交易之權利金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千分之零點五，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六。\n\n四、其他期貨交易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百萬分之零點一二五，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零點六。\n\n前項各款期貨交易稅之徵收率，由財政部按不同契約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買賣雙方交易人於到期前或到期時以現金結算差價者，各按結算之市場價格，依下列規定課徵期貨交易稅：\n\n一、第一項第三款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依其類別適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之徵收率課徵之。\n\n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期貨交易契約：依各該款之徵收率課徵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07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