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07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1/LCEWA01_100401_000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1/LCEWA01_100401_000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388/112430138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388/112430138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388/112430138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388/112430138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9-17","2021-09-22","2021-09-23"],"會議代碼":"院會-10-4-1"},{"會期":"10-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9-17","2021-09-22","2021-09-23"],"會議代碼":"院會-10-4-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1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19"},{"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1-2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127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一百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江永昌等20人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68050000"},{"議案名稱":"司法院、行政院「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五條文草案」案。","billNo":"1100817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1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0人「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2070201800"}],"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一百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7:12:2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許淑華"],"連署人":["萬美玲","吳斯懷","鄭正鈐","溫玉霞","游毓蘭","賴士葆","林德福","魯明哲","林文瑞","林為洲","謝衣鳯","陳雪生","李德維","洪孟楷","江啟臣"],"first_time":"2021-09-17","last_time":"2023-05-24","會期":4,"屆期":10,"meet_id":"院會-10-4-1","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6817號","laws":["04552"],"提案編號":"246委26817","案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為嚴謹證據法則，關於測謊結果之證據能力有無，有明文增定之必要，爰提出「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一百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受測者說謊時不必然均會產生生理、心理及情緒之緊張波動之說謊反應，縱有產生圖譜波動之說謊反應，亦不必然得以證立受測者之陳述與其記憶不符。尤以美國及德國司法實務均業已排除測謊結果之證據容許性及調查必要性，測謊之結果自無證據適格，而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爰增訂本條規定。\n二、然而為發現無辜、避免冤抑等情，測謊之結果自得作為爭執被告、被害人或證人陳述證明力之彈劾證據（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八條參照），爰為但書之規定。至於偵查機關得以測謊之結果作為偵查手段，藉以排除或指出偵查之方向，協助偵查，則不在禁止之列，自不待言。","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一百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按測謊係透過儀器，反映受測者受測時之生理現象，再經人工判讀檢視受測者對過去發生事實之陳述與其記憶是否相符之程序，實施測謊之受測對象為人，而每個人生理、心理及情緒等狀態，在不同時間本不可能完全相同，其生理反應受外在影響因素甚多，諸如疾病、高度冷靜之自我抑制、激憤之情緒、受測以外其他事件之影響等，不止於說謊一項，且與人格特質亦有相當關連，亦不能排除刻意自我控制之可能性，因此說謊時亦不必然均會產生生理、心理及情緒之緊張波動反應。其次，測謊係透過儀器檢測受測者之記憶與其陳述是否相符之程序，如受測者之主觀認知與事實不符，或未將事實如實轉錄儲存於記憶，甚或發生對於事實完全未儲存於記憶等情形，亦無法藉由實施測謊證立受測者之陳述是否與其記憶相符。再者，美國司法實務早期採用佛萊法則時，已認為測謊報告未達科學上「普遍接受」之程度而不容許提出於法院作為證據；縱使測謊技術改變，自聯邦最高法院揭示道伯法則以來，大部分聯邦上訴巡迴法院及各州最高法院仍認為測謊結果不具證據容許性，不得提出於法院。德國近年實務雖認為在取得被告同意下，實施測謊未侵害被告之憲法上權利，但測謊採用之問題控制法等方式尚未達「普遍一般及無可懷疑而可信」之程度，無證據價值可言，對於此種全然不適當之證據方法，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證據調查之聲請。由上可知，美國及德國業於司法實務排除測謊結果之證據容許性及調查必要性。綜上，受測者說謊時不必然均會產生生理、心理及情緒之緊張波動之說謊反應，縱有產生圖譜波動之說謊反應，亦不必然得以證立受測者之陳述與其記憶不符。尤以美國及德國司法實務均業已排除測謊結果之證據容許性及調查必要性，測謊之結果自無證據適格，而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爰增訂本條規定。然而為發現無辜、避免冤抑等情，測謊之結果自得作為爭執被告、被害人或證人陳述證明力之彈劾證據（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八條參照），爰為但書之規定。至於偵查機關得以測謊之結果作為偵查手段，藉以排除或指出偵查之方向，協助偵查，則不在禁止之列，自不待言。","增訂":"第一百六十條之一　測謊之結果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但作為爭執被告、被害人或證人陳述之證明力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07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