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07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1/LCEWA01_100401_0005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1/LCEWA01_100401_0005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501989/1104501989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501989/1104501989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501989/110450198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501989/110450198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09-17","2021-09-22","2021-09-23"],"會議代碼":"院會-10-4-1"},{"會期":"10-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9-17","2021-09-22","2021-09-23"],"會議代碼":"院會-10-4-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0-0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許淑華等17人、委員廖婉汝等22人、委員萬美玲等28人、委員劉建國等18人、委員呂玉玲等17人及委員許淑華等16人分別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006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707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4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2人「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8人「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8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3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7人「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7070201400"}],"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許淑華"],"連署人":["萬美玲","吳斯懷","鄭正鈐","溫玉霞","游毓蘭","賴士葆","林德福","魯明哲","林文瑞","林為洲","謝衣鳯","洪孟楷","李德維","陳雪生","江啟臣"],"mtime":"2024-01-18T17:12:2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9-17","last_time":"2021-10-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會期":4,"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6818號","laws":["03631"],"提案編號":"1537委26818","案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有鑑於《就業保險法》增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為給付項目，係為提供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部分所得損失之補助，並穩定就業。基於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之責任，為讓津貼申請方式更切合被保險人實際需求，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目的，係為提供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部分所得損失之補助，並穩定就業。現行第三項規定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原係考量育嬰留職停薪之子女撫育需求。\n二、考量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之責任，且如勞工已有育嬰留職停薪事實，基於本保險旨在於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提供部分所得損失填補。","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15-01-20-修正:25","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n\n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目的，係為提供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部分所得損失之補助，並穩定就業。現行第三項規定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原係考量育嬰留職停薪之子女撫育需求。考量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之責任，且如勞工已有育嬰留職停薪事實，基於本保險旨在於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提供部分所得損失填補，爰刪除現行第三項。\n\n三、現行第四項遞移為修正條文第三項，並配合現行第三項之刪除，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07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