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09070200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1/LCEWA01_100401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1/LCEWA01_100401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52/111400125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52/111400125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52/111400125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52/111400125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09-17","2021-09-22","2021-09-23"],"會議代碼":"院會-10-4-1"},{"會期":"10-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9-17","2021-09-22","2021-09-23"],"會議代碼":"院會-10-4-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14"],"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眾黨黨團、委員陳亭妃等17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20人、委員江永昌等22人、委員趙天麟等17人、委員高嘉瑜等22人、委員蘇治芬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3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二條之三及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25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三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3人及委員羅致政等18人分別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110415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223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4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4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20人「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1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2人「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1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7人「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2人「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3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7人「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30人「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二條之三及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8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3070204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5人「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三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3人「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1200"}],"議案名稱":"「國家安全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張其祿","高虹安","邱臣遠","蔡壁如","賴香伶"],"mtime":"2024-01-18T17:10:0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9-17","last_time":"2022-04-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會期":4,"字號":"院總第1434號委員提案第26825號","laws":["01441"],"提案編號":"1434委26825","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政府因政策需要，對於民眾所擁之土地透過法令劃設管制區或使用區位來限制其使用，而訂有相關稅捐減免之優惠，以彌平土地所有權人之損失。然查現行都市計畫法及農業發展條例等規定，均因政策需要有設置公共設施用地及農業用地之稅捐減免措施，其效果從地價稅到遺產稅等相關稅捐均有減免，而按現行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規定，雖仍亦有減免措施，但按相關規則僅有地價稅及已停徵的田賦減徵。然而土地劃設為軍事管制區並同時限、禁建，其限制土地使用較公共設施保留地及農業用地更為嚴格，然而稅捐減免上卻有不同層次效果，顯有失其公平性之疑慮，爰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我國山地治安維護多以警察機關執行，然而國家安全法仍為過去思維來進行管制，顯有不當。另，與海岸地區有關之主管機關，例如內政部、交通部、農委會、環保署乃至新成立的海洋委員會，其海上執法也由海巡署來進行，對於軍事管制區的劃設，由於管制區限制效果略強，應有充分討論機制後，始得劃設。\n二、國家安全法於民國76年6月23日訂定時，第五條即訂有軍事管制區內實施禁、限建之土地，應予免徵稅捐，而查土地減免規則配合於民國76年9月21日增訂第11條之1，明定禁、限建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即等同限縮減免範圍僅於地價稅及田賦。\n三、查都市計畫法配合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年限之取消，於民國77年6月28日增訂：「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另，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38條，於民國89年1月4日配合農地釋出及農地農用政策等，亦訂有農地農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遺產稅等等相關規定。反觀國家安全法第五條劃定禁、限建土地，較公共設施保留地及農業用地之土地限制行為更為嚴重，卻僅有地價稅及田賦減徵，且田賦也已停徵，而無其他更積極之稅捐減免措施已補償土地所有人之財產權損失，其制度顯然無法與其他政策規劃同步，有失其公平性，確有檢討之必要。","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null,"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rows":[{"現行":"第五條　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並維護山地治安，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劃為管制區，並公告之。\n\n人民入出前項管制區，應向該管機關申請許可。\n\n第一項之管制區，為軍事所必需者，得實施限建、禁建；其範圍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定之。\n\n前項限建或禁建土地之稅捐，應予減免。","說明":"一、考量我國現行山區治安維護多以警察或相關執法單位為主，然而國家安全法仍為過去思維來進行管制，顯有不當，爰予以修正。\n\n二、而按我國鄰近海岸地區，其主管機關從內政部、環保署甚至新成立的海洋委員會皆有所涉，因此，對於相關的管制區劃設應參酌有關主管機關意見，遂使後續爭議減少。\n\n三、考量軍事管制區的劃設，影響民眾的權益甚鉅，為使民眾知悉相關管制區範圍，對於範圍及相關事項，除應予公告外，也應刊登政府公報，並配合網路應用，透過網路媒體、社群或其他適當方式以利民眾知悉。\n\n四、依據現行土地減免規則十一條之一，明定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區，經依法劃為管制區而實施限建或禁建之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下：1.限建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三十範圍內，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酌予減徵。2.禁建之土地，減徵百分之五十。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全免。從上可得知，本條現行所稱稅捐減免，僅限於地價稅或已停徵之田賦。\n\n五、查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及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均因政策及土地使用限制導致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作為之補償或鼓勵措施。然本條劃定禁建、限建土地，卻較公共設施保留地及農業用地之土地限制更加嚴格，然卻僅有地價稅減徵而無其他較積極之稅捐減免措施，顯有修正之必要。\n\n六、綜上，考量本法訂定稅捐減免條文已有20年以上，然而在後續的都是計畫法及農業發展條例對於土地所有權人都與本法減免規則不同。在類似管制效果，卻有更嚴重的土地限制效果，恐產生公平性爭議，爰此，參酌都市計畫法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遺產稅及贈與稅減免措施，修訂本條文，以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修正":"第五條　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及有關機關指定區域範圍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劃為管制區，公告並登載政府公報及其他適當方法公告。\n人民入出前項管制區，應向該管機關申請許可。\n\n第一項之管制區，為軍事所必需者，得實施限建、禁建；其範圍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定之。\n\n前項限建或禁建土地，前項限建或禁建土地之稅捐，應予減免。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亦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09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