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09070200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1/LCEWA01_100401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1/LCEWA01_100401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790/112210179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790/112210179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790/112210179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790/112210179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1-09-17","2021-09-22","2021-09-23"],"會議代碼":"院會-10-4-1"},{"會期":"10-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9-17","2021-09-22","2021-09-23"],"會議代碼":"院會-10-4-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0-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0-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0-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沈發惠等20人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林楚茵等16人分別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2254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20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2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13070201600"}],"議案名稱":"「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張其祿","高虹安","邱臣遠","蔡壁如","賴香伶"],"mtime":"2024-01-18T17:10:3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9-17","last_time":"2023-10-20","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1043號委員提案第26830號","會期":4,"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laws":["08137"],"提案編號":"1043委26830","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鑒於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係為保護國內弱勢金融消費者，但本法現行規定排除之金融消費者樣態不具完善，恐致部分具有一定財力但未具專業知識能力之消費者難受本法保護；又，近期我國高齡金融剝削事件頻傳，為完善高齡金融之保護，應針對不肖金融服務業者加以遏止，爰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專業投資機構範圍及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條件」規定，本法所稱之「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係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等各款法令規章所訂之具新台幣三千萬以上財力證明且具有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者，但本法於第四條針對排除本法之金融消費者，卻為「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如此易使部分僅具有一定財力但未具專業知識能力、或具有專業知識能力但卻未有一定財力之消費者難受本法保護。\n二、鑒於金融消費爭議處理程序係為提供財力和專業能力較弱勢的金融消費者選擇使用。其中，持一定財力但非擁有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易受其熟識者、其信任者等加害並發生金融剝削事件；又，擁有專業知識能力但財力較為弱勢之自然人，在發生金融消費爭議時，較難爭取自身權益。爰酌修本法第四條條文第一項第二款，將上述兩者自然人納入本法之保護，並規定符合一定財力及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應排除於本法適用。\n三、參考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條文，爰新增本法第四條條文第一項第三款，確實規定將持有一定財力且具專業能力之法人排除於本法保護。\n四、近年來金融剝削事件頻傳，且鑒於高齡者多因擁有長期工作經歷及退休金而擁有一定財力，高齡者最易成為金融剝削的目標；為此，世界各國皆透過修正法條或訂定新法案強化金融消費者之保護。鑒於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係為保護國內弱勢金融消費者；又，近期我國高齡金融剝削事件頻傳，為遏止不肖金融服務業者針對高齡者進行金融剝削，爰酌修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當金融服務業者有該條條文第一項所定之情形之一，且金融消費者為高齡者之情形，主管機關得視情形加重罰則。","對照表":[{"law_id":"08137","law_name":"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但不包括下列對象：\n\n一、專業投資機構。\n\n二、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n\n前項專業投資機構之範圍及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n\n金融服務業對自然人或法人未符合前項所定之條件，而協助其創造符合形式上之外觀條件者，該自然人或法人仍為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law_content_id":"08137:08137:2016-12-09-修正:5","說明":"一、鑒於金融消費爭議處理程序係為提供財力和專業能力較弱勢的金融消費者選擇使用。其中，持一定財力但非擁有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易受其熟識者、其信任者等加害並發生金融剝削事件；又，擁有專業知識能力但財力較為弱勢之自然人，在發生金融消費爭議時，較難爭取自身權益。爰酌修本條條文第一項第二款，將上述兩者自然人納入本法之保護，並規定符合一定財力及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應排除於本法適用。\n\n二、新增本條條文第一項第三款。參考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條文，爰新增本條條文第一項第三款，確實規定將持有一定財力且具專業能力之法人排除於本法保護。","修正":"第四條　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但不包括下列對象：\n\n一、專業投資機構。\n\n二、符合一定財力及專業能力之自然人。\n\n三、符合一定財力、設有投資專責單位，並配置適任專業人員之法人。\n前項專業投資機構之範圍、一定財力及專業能力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n\n金融服務業對自然人或法人未符合前項所定之條件，而協助其創造符合形式上之外觀條件者，該自然人或法人仍為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現行":"第三十條之一　金融服務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八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廣告、業務招攬、營業促銷活動方式或內容之規定。\n\n二、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相關資料及確保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或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適合度應考量事項之規定。\n\n三、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金融商品、服務、契約之重要內容或充分揭露風險，或違反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說明、揭露應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之方式或內容之規定。\n\n四、違反第十一條之一規定，未訂定或未依主管機關核定應遵行之原則訂定酬金制度或未確實執行。\n\n金融服務業對自然人或法人未符合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條件，而協助其創造符合形式上之外觀條件者，處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n\n金融服務業有前二項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前二項罰鍰最高額之限制。","law_content_id":"08137:08137:2016-12-09-修正:40","說明":"一、修正本條條文第三項文字。\n\n二、所謂金融剝削（Financialexploitation）係指照護者、受託人或其他個人透過詐欺、非法、未經授權或不當行為剝奪他人之利益、資源及財產，以獲取個人收益。金融剝削不分社會階層、教育程度與經濟狀況，任何人都是可能的被害人。\n\n三、近年來金融剝削事件頻傳，且鑒於高齡者多因擁有長期工作經歷及退休金而擁有一定財力，高齡者最易成為金融剝削的目標；為此，世界各國皆透過修正法條或訂定新法案強化金融消費者之保護。\n\n四、鑒於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係為保護國內弱勢金融消費者；又，近期我國高齡金融剝削事件頻傳。為遏止不肖金融服務業者針對高齡者進行金融剝削，，爰酌修本條條文文字，當金融服務業者有本條條文第一項所定之情形之一，且金融消費者為高齡者之情形，主管機關得視情形加重罰則。","修正":"第三十條之一　金融服務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八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廣告、業務招攬、營業促銷活動方式或內容之規定。\n\n二、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相關資料及確保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或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適合度應考量事項之規定。\n\n三、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金融商品、服務、契約之重要內容或充分揭露風險，或違反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說明、揭露應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之方式或內容之規定。\n\n四、違反第十一條之一規定，未訂定或未依主管機關核定應遵行之原則訂定酬金制度或未確實執行。\n\n金融服務業對自然人或法人未符合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條件，而協助其創造符合形式上之外觀條件者，處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n\n金融服務業有前二項情形之一，且有情節重大或金融消費者為高齡者之情形，主管機關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前二項罰鍰最高額之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09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