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09070201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1/LCEWA01_100401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1/LCEWA01_100401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9-17","2021-09-22","2021-09-23"],"會議代碼":"院會-10-4-1"},{"會期":"10-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9-17","2021-09-22","2021-09-23"],"會議代碼":"院會-10-4-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張其祿","高虹安","邱臣遠","蔡壁如","賴香伶"],"mtime":"2024-01-18T17:11:0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9-17","last_time":"2021-09-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會期":4,"字號":"院總第111號委員提案第26832號","laws":["04542"],"提案編號":"111委26832","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鑒於非法繁殖、買賣或寄養行為，為動物走私問題之根源；為從源頭降低不法動機，有效杜絕非法繁殖或買賣行為，防止不肖業者獲取暴利，造成台灣寵物安全環境及經濟動物產業重大影響及社會問題，增訂對走私行為加重刑責；爰擬具「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海巡署於8月19日查獲未檢疫品種貓走私，該案多達154隻品種貓，另據農委會於110年8月22日記者會發布資料，近10年來查緝機關緝獲活動物種類包含鸚鵡、鴿子、畫眉鳥、綠繡眼、犬、貓、貂、黃鼠、蜜袋鼯、花栗鼠、赤尾松鼠、沙鼠、粟鼠、跳兔、八齒鼠、狐獴及黃金鼠等各類活體動物，顯見活體動物之走私猖獗，應就管制物品之走私行為加重刑責，爰修正本法第二條之刑責與罰金。\n二、此外，基於完備走私行為態樣之處罰完整，對於走私管制物品之運送、銷售或藏匿一併加重刑責，以收打擊走私行為之完善，爰修正本法第三條刑責與罰金。\n三、呈上，為有效打擊走私行為，提升貿易安全之管制，保障我國於進口、出口物品之合法性。爰擬具「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及第三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42","law_name":"懲治走私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n\n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出口。\n\n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n\n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口。\n\n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n\n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進口、出口。","law_content_id":"04542:04542:2012-05-29-修正:2","說明":"一、修正本條條文。\n\n二、近10年來查緝機關緝獲活動物種類包含鸚鵡、鴿子、畫眉鳥、綠繡眼、犬、貓、貂、黃鼠、蜜袋鼯、花栗鼠、赤尾松鼠、沙鼠、粟鼠、跳兔、八齒鼠、狐獴及黃金鼠等各類活體動物，顯見活體動物之走私猖獗，應就管制物品之走私行為加重刑責，爰提高刑責與罰金。","修正":"第二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n\n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出口。\n\n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n\n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口。\n\n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n\n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進口、出口。"},{"現行":"第三條　運送、銷售或藏匿前條第一項之走私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42:04542:2006-05-05-修正:3","說明":"一、修正本條條文。\n\n二、基於完備走私行為態樣之處罰完整，對於走私管制物品之運送、銷售或藏匿一併加重刑責，以收打擊走私行為之完善，爰提高本條刑責與罰金。","修正":"第三條　運送、銷售或藏匿前條第一項之走私物品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09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