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10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1/LCEWA01_100401_0005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1/LCEWA01_100401_0005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105/1114301105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105/111430110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105/111430110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105/111430110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9-17","2021-09-22","2021-09-23"],"會議代碼":"院會-10-4-1"},{"會期":"10-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9-17","2021-09-22","2021-09-23"],"會議代碼":"院會-10-4-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11"],"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5-36,35-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19"},{"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1-1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1140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20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十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及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17070300500"},{"議案名稱":"行政院「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503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0人「陸海空軍刑法第十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20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2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01070200600"}],"議案名稱":"「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羅致政","林昶佐"],"連署人":["鄭運鵬","蘇巧慧","邱議瑩","莊競程","余天","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明文","賴惠員","羅美玲","江永昌","周春米","吳玉琴","許智傑","林俊憲"],"mtime":"2024-01-18T17:12:3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9-17","last_time":"2022-05-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會期":4,"字號":"院總第53號委員提案第26836號","laws":["01432"],"提案編號":"53委26836","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林昶佐等16人，鑑於現今國際情勢變化迅速，面對外來勢力的威脅，《陸海空軍刑法》之「敵人」定義除應參照《反滲透法》、《中華民國刑法》外患罪章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等定義修正外，相關政治實體及團體之界定亦應明確化，並授權行政單位依現狀即時公告，使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能迅速且有效地加以確保，爰擬具「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參考《反滲透法》針對「境外敵對勢力」之定義，修正本法所稱之敵人；為明確定義與我國武力對峙之政治實體或團體，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外交部及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使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能有效確保。\n二、本法所稱「敵人」，其適用地域及對象未涵蓋與第十條所列敵人有武力聯結之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其派遣之人，應明確區分並加重刑罰，於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中加以增訂；另，對於洩漏或交付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不論是報請核定中或已核定為軍事機密者，均會有損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爰增訂第二十條之一。\n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者，所涉之軍事機密屬絕對機密或其擬訂等級屬絕對機密，對於國家安全危害更為重大，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對照表":[{"law_id":"01432","law_name":"陸海空軍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本法所稱敵人，謂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law_content_id":"01432:01432:2001-09-27-全文修正:11","說明":"一、參考《反滲透法》針對「境外敵對勢力」之定義，增訂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政治實體」為本法所稱之敵人。\n\n二、基於武力對峙之「政治實體」或「團體」未有明確定義，為符刑罰明確性原則參照空白構成要件立法方式，且為使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能迅速有效地加以確保，爰增訂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會同外交部及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修正":"第十條　本法所稱敵人，指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n\n前項所稱武力對峙之政治實體或團體，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外交部及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現行":"第二十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n洩漏或交付前項之軍事機密於敵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因過失犯第一項前段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戰時犯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1432:01432:2001-09-27-全文修正:23","說明":"一、按修正條文第十條所稱「敵人」，其適用地域及對象尚無法涵蓋與第十條所列敵人有武力聯結之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其派遣之人，且第三項僅對於洩漏或交付軍事機密於敵人或其派遣之人者定有處罰規定，對於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之維護有所不足，爰增訂第二項之規定，「與第十條所列敵人有武力聯結之外國」即與敵人同陣線。例如，具有軍事同盟、聯合作戰等關係，以資明確區分對我國不友善之國家，以彰顯加重刑罰之目的性。\n\n二、配合第二項之增訂，將現行第二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三項，並增列洩漏或交付軍事機密之對象包括敵人「派遣之人」；另為符罪刑相當原則，區分平時及戰時洩漏或交付軍事機密於敵人或其派遣之人，而為不同之刑度規定。\n\n三、所涉之軍事機密屬絕對機密或其擬訂等級屬絕對機密，對於國家安全危害更為重大，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爰增訂第七項規定。","修正":"第二十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n洩漏或交付前項之軍事機密於與第十條所列敵人有武力聯結之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n洩漏或交付第一項之軍事機密於敵人或其派遣之人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n\n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n\n因過失犯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前段或第三項前段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戰時犯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犯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前段或第四項至第六項之罪，所涉之軍事機密屬絕對機密或其擬訂等級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按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六條規定，為規範有應屬修正條文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軍事機密相關文件之事項於製成後，依相關法令報請核定為軍事機密前，相關人員仍應先行採取保密措施，若有洩漏或交付之行為，對於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危害甚為嚴重，為防杜該等報請核定軍事機密之事項肇生洩漏或交付情形，爰參酌修正條文第二十條之處罰態樣，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三條有關洩漏或交付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之處罰規定，明定相應之處罰。\n\n三、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並參酌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六條關於「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法條用語，爰於第二項明定第一項所定「依法令報請核定」之定義。","修正":"第二十條之一　洩漏或交付關於依法令報請核定為前條第一項規定之軍事機密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前項所稱依法令報請核定，指於職掌或業務範圍內，有依法令應屬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事項，經按其機密程度擬訂等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即報請核定。\n\n洩漏或交付第一項報請核定之軍事機密於與第十條所列敵人有武力聯結之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n洩漏或交付第一項報請核定之軍事機密於敵人或其派遣之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n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n\n因過失犯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前段或第四項前段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戰時犯之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n犯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七項之罪，所洩漏或交付屬擬訂等級為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現行":"第二十二條　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為敵人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432:01432:2001-09-27-全文修正:25","說明":"一、增訂第二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十條之一說明二。\n\n二、增訂第三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十條說明一。\n\n三、配合第二、第三項之增訂，將現行第二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項，並增列洩漏或交付軍事機密之對象包括敵人「派遣之人」。\n\n四、所涉之軍事機密屬絕對機密或其擬訂等級屬絕對機密，對於國家安全危害更為重大，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爰增訂第七項規定。","修正":"第二十二條　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報請核定之軍事機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為與第十條所列敵人有武力聯結之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其派遣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為敵人或其派遣之人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犯前六項之罪，所刺探或收集屬絕對機密或其擬訂等級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10070200100/details"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