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10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1/LCEWA01_100401_0005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1/LCEWA01_100401_0005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09-17","2021-09-22","2021-09-23"],"會議代碼":"院會-10-4-1"},{"會期":"10-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9-17","2021-09-22","2021-09-23"],"會議代碼":"院會-10-4-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致政","莊競程","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羅美玲"],"連署人":["鄭運鵬","邱議瑩","陳明文","周春米","林昶佐","賴惠員","蘇巧慧","許智傑","余天","李昆澤","江永昌","林俊憲"],"mtime":"2024-01-18T17:12:4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9-17","last_time":"2021-09-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會期":4,"字號":"院總第1037號委員提案第26837號","laws":["01126"],"提案編號":"1037委26837","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莊競程、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羅美玲等16人，有鑑於我國已邁入高齡化社會，老人照護與福利政策應為政府施政方針，為保障老人生活及照護品質，維護老人口腔健康，增進其營養攝取，減少罹患慢性疾病的風險，政府雖有編列預算補助中低收入老人裝置假牙，然相關政策的法制化更能有效落實老人福利政策，爰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國民健康署2016年針對全國22縣市高齡友善城市調查，有10%老人有咀嚼困難問題，隨著年紀增長、身體功能的退化，面臨咀嚼、吞嚥能力變差等問題，便容易造成「營養不良」，也增加罹患慢性病的風險。《食欲》（Appetite）期刊的研究發現，老人家的食欲好壞的確可作為老人死亡風險的指標，口腔保健也是影響其食慾的一環。\n二、自98年度起政府雖編列預算補助中低收入老人裝置假牙，然目前我國已邁入高齡化社會，為確實保障老人生活及照護品質，維護老人口腔健康，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老人裝置假牙，以維持老人生活品質及自尊，相關補助資格、範圍、方式及其他應注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對照表":[{"law_id":"01126","law_name":"老人福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為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之能力，增進生活品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輔具服務：\n\n一、輔具之評估及諮詢。\n\n二、提供有關輔具、輔助性之生活用品及生活設施設備之資訊。\n\n三、協助老人取得生活輔具。\n\n消防主管機關應提供前項老人居家消防安全宣導與諮詢。\n\n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獎勵研發老人生活所需之各項輔具、用品及生活設施設備。","law_content_id":"01126:01126:2015-11-20-修正:27","說明":"一、依據國民健康署2016年針對全國22縣市高齡友善城市調查，有10%老人有咀嚼困難問題，隨著年紀增長、身體功能的退化，面臨咀嚼、吞嚥能力變差等問題，便容易造成「營養不良」，也增加罹患慢性病的風險。《食欲》（Appetite）期刊的研究發現，老人家的食欲好壞的確可作為老人死亡風險的指標，口腔保健也是影響其食慾的一環。\n\n二、自98年度起政府雖編列預算補助中低收入老人裝置假牙，然目前我國已邁入高齡化社會，為確實保障老人生活及照護品質，維護老人口腔健康，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老人裝置假牙，以維持老人生活品質及自尊，相關補助資格、範圍、方式及其他應注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二十三條　為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之能力，增進生活品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輔具服務：\n\n一、輔具之評估及諮詢。\n\n二、提供有關輔具、輔助性之生活用品及生活設施設備之資訊。\n\n三、協助老人取得生活輔具。\n\n消防主管機關應提供前項老人居家消防安全宣導與諮詢。\n\n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獎勵研發老人生活所需之各項輔具、用品及生活設施設備。\n\n為維護老人口腔健康，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老人裝置假牙，以維持老人生活品質及自尊，相關補助資格、範圍、方式及其他應注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10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