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16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2/LCEWA01_100402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2/LCEWA01_100402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0918/111420091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0918/1114200918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0918/111420091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0918/111420091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09-24","2021-09-28"],"會議代碼":"院會-10-4-2"},{"會期":"10-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9-24","2021-09-28"],"會議代碼":"院會-10-4-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9-1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9-1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9-1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9-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商品標示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商品標示法第九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9人擬具「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商品標示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25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412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9人「商品標示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0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9人「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9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商品標示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4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07070200200"}],"議案名稱":"「商品標示法第九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羅致政"],"連署人":["鄭運鵬","余天","羅美玲","林昶佐","賴惠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邱議瑩","蘇巧慧","吳玉琴","陳明文","周春米","蔡適應","莊競程","許智傑","江永昌"],"mtime":"2024-01-18T17:08:5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9-24","last_time":"2022-04-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2","會期":4,"字號":"院總第1108號委員提案第26852號","laws":["01938"],"提案編號":"1108委26852","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鑑於考量近年來商業快速發展，商品標示相關內容應與時俱進；又主管機關對於商品標示的正確性有監管之責，除保護消費者權益外，對於相關廠商的財產權及營業秘密等權益亦應保護，相關抽查之規範應明確化，爰擬具「商品標示法第九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商品應標示事項，並增訂標示後國內廠商相關資訊有變更，得不變更標示，以消費者可隨時知悉之方式公開其變更。\n二、主管機關對於商品標示的正確性有監管之責，除保護消費者權益外，對於相關廠商的財產權及營業秘密等權益亦應保護，抽查之規範應明確化以避免濫權，相關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對照表":[{"law_id":"01938","law_name":"商品標示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商品標示法第九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n\n一、商品名稱。\n\n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n三、商品內容：\n(一)主要成分或材料。\n\n(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n\n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n\n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n\n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n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獎勵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938:01938:2011-01-10-修正:9","說明":"一、第一項修正如下：\n\n(一)第二款係依商品為國內製造或國外進口，分目規定應標示之「國內」廠商資訊。國內製造之商品，依實際商品係製造、委製或分裝狀況，從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等三者擇一標示；進口之商品依實際商品狀況，從進口商或分裝商等二者擇一標示。\n\n(二)現行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分別移列為第四款及第五款，並於第五款增訂但書，明定除法定度量衡單位外，對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例如：商品檢驗相關法規對於輪胎之輪圈直徑係以英吋（inch）表示；另其他法律未有規定，但國際間已有慣用之度量衡單位者，從其規定或習慣。前開規範係為符合其他法律或國際慣例，並增加標示上之彈性。\n(三)關於製造日期之標示，參考國際上標示方式多元，有僅標示製造年、第幾週，亦有僅標示製造之年、月，爰將現行第四款之「製造日期」修正為國曆或西曆之製造年月或年週，標示為年週時，為使消費者辨明，明定採該等標示方式者，應輔以文字說明，該輔助說明文字應以中文為主，以確保消費者知悉該表示方式之意義，移列第六款。\n\n(四)因應商品多元性，日後若有要求業者標示前六款以外內容之需要，修正現行第五款文字，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其他應標示事項，並移列第七款。\n\n二、實務上常見已合法標示之商品因公司名稱變更或地址遷移等，致標示之廠商資訊與嗣後實際情形不符。考量此種情形與標示錯誤之情況不同，收回更改標示不符成本。又考量消費者獲取前開廠商變更資訊之可及性及普遍性，業者應以消費者可隨時知悉之方式公告相關變更之資訊，以免影響消費者之權益，爰增訂第二項。","修正":"第九條　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n\n一、商品名稱。\n\n二、依下列情形之一，標示國內廠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n(一)國內製造之商品：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n(二)進口之商品：進口商或分裝商。\n三、原產地。\n四、主要成分或材料。\n\n五、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其他法律未規定而於國際間已有慣用之度量衡單位者，從其規定或習慣。\n六、國曆或西曆之製造年月或年週，標示製造年週者，應輔以文字說明。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n\n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標示事項。\n\n第一項第二款之國內廠商相關資訊，於標示後如有變更，已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得不變更該標示，而以消費者可隨時知悉之方式公開其變更。"},{"現行":"第十三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不定期對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進行抽查，販賣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供貨商相關資料。\n\n主管機關所屬人員為前項抽查時，應出示證明文件。","law_content_id":"01938:01938:2003-06-06-全文修正:13","說明":"一、第一項酌作修正，以擴大販賣業者提供資料之範圍。另本項所稱販賣業者，係包含所有類型之販售通路（如電視購物），併予敘明。\n\n二、現行第二項酌作修正。\n\n三、基於抽查目的是為使商品之標示符合本法規定，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進行抽查時，對於是否對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其他商品製造、存放或分裝之場所也要進行抽查，因涉及民眾財產權及營業秘密等權益，且各商品種類態樣不一，應審慎為之，相關抽查方式、方法、項目、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十三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不定期對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進行抽查，販賣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相關資料。\n\n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屬人員前項職務時，應出示證明文件。\n\n第一項商品之抽查方式、方法、項目、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16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