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16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2/LCEWA01_100402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2/LCEWA01_100402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1-09-24","2021-09-28"],"會議代碼":"院會-10-4-2"},{"會期":"10-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9-24","2021-09-28"],"會議代碼":"院會-10-4-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奕華","李德維"],"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孔文吉","鄭天財Sra Kacaw","費鴻泰","吳斯懷","曾銘宗","李貴敏","溫玉霞","謝衣鳯","林德福","陳玉珍","吳怡玎","鄭麗文","游毓蘭","林文瑞","張育美"],"mtime":"2024-01-18T17:09:0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9-24","last_time":"2021-09-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2","會期":4,"字號":"院總第1013號委員提案第26853號","laws":["01786"],"提案編號":"1013委26853","案由":"本院委員林奕華、李德維等18人，有鑑於高級中等學校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需配合規劃部訂必修課程、校訂必修課程、選修、專題、統整等多樣化課程，且需進行各類課程研發、評鑑，所需人力大幅增加。然部分學校因考量聘用教師之時間、流程或少子女化等因素，以聘用代理教師權充人力，若長期下來恐影響高級中等學校推動十二年國教之穩健性。爰提案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將原規範「合格教師比率」修正增加「專任教師比率」，促使高級中等學校應聘足符合學校班級數規模之專任教師員額，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十條規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合格教師，指於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並依法取得與其任教類別、學科相符教師證書之專任或代理教師。然未規範專任或代理教師之比例，致使部分學校以聘任代理教師權充行政人力，長期下來可能因其聘期與待遇不穩定影響高中教育推動之穩定性。\n二、另，因國家教育資源長期不足，導致部分高級中等學校無法補足該規模學校班級數應聘任之專任教師編制數，亦恐影響學生受教權益。\n三、為使高級中等學校十二年國教能穩健推動，兼顧學生受教權益與辦學之彈性，期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能有符合學校班級數規模應聘任之專任教師員額數，爰提案修正本法第一項第二款，將原規範「合格教師比率」修正增加「專任教師比率」。","對照表":[{"law_id":"01786","law_name":"高級中等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該主管機關核予相關人員行政懲處、扣減補助款或減招班級數，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n\n一、實施教學，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條所定輔導學生五育均衡或適性發展辦法之規定。\n\n二、合格教師比率，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n\n三、向學生收取費用，違反各該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n\n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law_content_id":"01786:01786:2013-06-27-制定:69","說明":"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僅規範「合格教師比率」，然依「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十條規定，本條文所稱之「合格教師」，指於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並依法取得與其任教類別、學科相符教師證書之專任或代理教師，卻未訂定合格專任或代理教師之比例，致使部分高級中等學校為因應實施十二年國教所需大量人力，以招聘代理教師為之，長期下來恐影響推動教育之穩健性與學生受教權益，爰提案修正本法，將原「合格教師比率」增加為「專任教師比率及合格教師比率」。","修正":"第六十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該主管機關核予相關人員行政懲處、扣減補助款或減招班級數，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n\n一、實施教學，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條所定輔導學生五育均衡或適性發展辦法之規定。\n\n二、專任教師比率及合格教師比率，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n\n三、向學生收取費用，違反各該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n\n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16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