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16070200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2/LCEWA01_100402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2/LCEWA01_100402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2022/110230202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2022/110230202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2022/110230202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2022/110230202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1-09-24","2021-09-28"],"會議代碼":"院會-10-4-2"},{"會期":"10-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9-24","2021-09-28"],"會議代碼":"院會-10-4-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1-01"],"會議代碼":"委員會-10-4-22-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4-22-1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2-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4-22-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奕華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24人及委員鄭正鈐等28人分別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223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4人「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4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8人「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2070201000"}],"議案名稱":"「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林奕華","謝衣鳯","李德維"],"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孔文吉","鄭天財Sra Kacaw","游毓蘭","吳斯懷","曾銘宗","李貴敏","溫玉霞","費鴻泰","陳玉珍","吳怡玎","林德福","鄭麗文","張育美","林文瑞"],"mtime":"2024-01-18T17:09:0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9-24","last_time":"2021-12-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2","會期":4,"字號":"院總第1126號委員提案第26854號","laws":["01725"],"提案編號":"1126委26854","案由":"本院委員林奕華、謝衣鳯、李德維等18人，有鑑於本次2020東京奧運中華隊表現亮眼，許多選手成為企業青睞之商品代言人，然因部分選手長期受公營事業支持栽培，卻也因此受制於公務人員服務法限制無法接受代言。為鼓勵優秀運動員為國爭光且協助運動行銷，提升運動產業發展，爰提案修正「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增列第三項，規範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人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排除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十三條限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次在東京奧運勇奪金牌之男子羽球雙打好手王齊麟與李洋，因其具臺灣土地銀行公務人員身分，致使受制於公務人員服務法限制無法接受代言而引發各界爭議。依現行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使得具公務人員身分之運動選手無法接受廠商代言，引起體育界對修法之討論。\n二、我國公營事業包括臺灣土地銀行、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長期扮演支持、栽培體育選手的重要角色，不僅投入資金培育基層選手，更為了提供運動員職業保障將其納入正式編制，然也因此限制了運動員從事廣告代言活動，不利於運動員協助運動行銷，與體育發展政策相悖。\n三、國民體育法第四章競技運動各條文主要為保障優秀運動選手之培訓、選拔、贊助、獎勵與輔導就業等，並以選手權益為重要考量，然卻未解決若具公務人員身分之優秀選手接受代言、協助運動行銷之法制面規範。爰參考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十條規定，修正本法第二十二條增列第三項，明訂若具公務人員身分且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得經其任職機構同意後接受商務代言，排除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限制，鼓勵選手為國爭光。","對照表":[{"law_id":"01725","law_name":"國民體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與其有功教練，及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及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就業；其輔導資格、措施、期限、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導就業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25:01725:2017-08-31-全文修正:26","說明":"為鼓勵優秀運動選手為國爭光，協助運動行銷，提升運動產業發展，爰提案增列第三項，明定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若具公務人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限制。","修正":"第二十二條　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與其有功教練，及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及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就業；其輔導資格、措施、期限、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導就業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若具公務人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16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