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17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2/LCEWA01_100402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2/LCEWA01_100402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9-24","2021-09-28"],"會議代碼":"院會-10-4-2"},{"會期":"10-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9-24","2021-09-28"],"會議代碼":"院會-10-4-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洪孟楷"],"連署人":["李德維","林文瑞","魯明哲","鄭天財Sra Kacaw","林德福","溫玉霞","鄭麗文","林奕華","曾銘宗","費鴻泰","陳玉珍","游毓蘭","孔文吉","吳怡玎","吳斯懷","謝衣鳯","張育美"],"mtime":"2024-01-18T17:09:1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9-24","last_time":"2021-09-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2","會期":4,"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6857號","laws":["04552"],"提案編號":"246委26857","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有鑑於重視告訴人與告發人等訴訟當事人之資料保護，考量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文中就處分書得僅記載處分之要旨，於其前提尚須經檢察官主動探詢後，告訴人與告發人方有被動同意之行使，是以有欠積極保護之周嚴。爰此，特提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新增處分前經告訴人與告發人要求者，應就告訴人與告發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與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進行隱蔽，藉以強化資料保護目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當前法務部已於109年7月以法檢決字第10904522710號函請各檢察署，就結案書類有關當事人年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之記載，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有關規定辦理，以落實含告訴人在內之當事人隱私保護效果。\n二、復以法務部刻正於所辦理之檢察長會議中，業請各檢察機關檢察長辦理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會議時，對於除當事人自行聲請外，有必要時亦應主動詢問當事人、被害人（告訴人）等於個人資料隱蔽之需，且持續督促是項作業。\n三、考量法定條文跟進前開相關行政行為辦理立法修正，除可成為該類資訊保護作業辦理上之法源依據之外，另藉列為法定事項亦可強化行政疏漏之防範。是以新增條文內容「處分前經告訴人與告發人要求者，應就告訴人與告發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與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進行隱蔽」。","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五十五條　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為不起訴、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或因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者，應製作處分書敘述其處分之理由。但處分前經告訴人或告發人同意者，處分書得僅記載處分之要旨。\n\n前項處分書，應以正本送達於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辯護人。緩起訴處分書，並應送達與遵守或履行行為有關之被害人、機關、團體或社區。\n\n前項送達，自書記官接受處分書原本之日起，不得逾五日。","law_content_id":"04552:04552:2002-01-18-修正:297","說明":"一、查當前法務部已於109年7月以法檢決字第10904522710號函請各檢察署，就結案書類有關當事人年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之記載，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有關規定辦理，以落實含告訴人在內之當事人隱私保護效果。\n\n二、復以法務部刻正於所辦理之檢察長會議中，業請各檢察機關檢察長辦理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會議時，對於除當事人自行聲請外，有必要時亦應主動詢問當事人、被害人（告訴人）等於個人資料隱蔽之需，且持續督促是項作業。\n\n三、考量法定條文跟進前開相關行政行為辦理立法修正，除可成為該類資訊保護作業辦理上之法源依據之外，另藉列為法定事項亦可強化行政疏漏之防範。是以新增條文內容「處分前經告訴人與告發人要求者，應就告訴人與告發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與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進行隱蔽」。","修正":"第二百五十五條　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為不起訴、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或因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者，應製作處分書敘述其處分之理由。處分前經告訴人與告發人要求者，應就告訴人與告發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與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進行隱蔽；經告訴人或告發人同意者，處分書得僅記載處分之要旨。\n\n前項處分書，應以正本送達於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辯護人。緩起訴處分書，並應送達與遵守或履行行為有關之被害人、機關、團體或社區。\n\n前項送達，自書記官接受處分書原本之日起，不得逾五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17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