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17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2/LCEWA01_100402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2/LCEWA01_100402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9-24","2021-09-28"],"會議代碼":"院會-10-4-2"},{"會期":"10-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9-24","2021-09-28"],"會議代碼":"院會-10-4-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洪孟楷"],"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曾銘宗","鄭麗文","游毓蘭","李德維","林德福","費鴻泰","孔文吉","林奕華","溫玉霞","陳玉珍","魯明哲","吳怡玎","林文瑞","謝衣鳯","張育美","吳斯懷"],"mtime":"2024-01-18T17:09:2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9-24","last_time":"2021-09-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2","會期":4,"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6858號","laws":["04552"],"提案編號":"246委26858","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有鑑於目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對於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已規範應記載除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之外，亦對於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規範應受記載。是以考量個人資訊處理應加以周全保護有關人員，爰提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起訴書應記載事項，並新增項次規範起訴書中需就告訴人之當事人年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等資訊進行隱蔽，俱以強化杜絕審判前擅行發生向被告尋仇，以及告訴人（犯罪被害人）保護效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當前法務部已於109年7月以法檢決字第10904522710號函請各檢察署，就結案書類有關當事人年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之記載，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有關規定辦理，以落實含告訴人在內之當事人隱私保護效果。\n二、復以法務部刻正於所辦理之檢察長會議中，業請各檢察機關檢察長辦理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會議時，對於除當事人自行聲請外，有必要時亦應主動詢問當事人、被害人（告訴人）等於個人資料隱蔽之需，且持續督促是項作業。\n三、考量法定條文跟進前開相關行政行為辦理立法修正，除可成為該類資訊保護作業辦理上之法源依據之外，另藉列為法定事項亦可強化行政疏漏之防範。是以除就第二項所載「左列」一語按法律統一用語改為「下列」外，另刪除起訴書對被告應記載之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並新增第三項規範有關起訴書需就告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與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進行隱蔽。","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六十四條　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n\n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n\n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n\n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n\n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說明":"一、查當前法務部已於109年7月以法檢決字第10904522710號函請各檢察署，就結案書類有關當事人年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之記載，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有關規定辦理，以落實含告訴人在內之當事人隱私保護效果。\n\n二、復以法務部刻正於所辦理之檢察長會議中，業請各檢察機關檢察長辦理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會議時，對於除當事人自行聲請外，有必要時亦應主動詢問當事人、被害人（告訴人）等於個人資料隱蔽之需，且持續督促是項作業。\n\n三、考量法定條文跟進前開相關行政行為辦理立法修正，除可成為該類資訊保護作業辦理上之法源依據之外，另藉列為法定事項亦可強化行政疏漏之防範。是以除就第二項所載「左列」一語按法律統一用語改為「下列」外，另刪除起訴書對被告應記載之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並新增第三項規範有關起訴書需就告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與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進行隱蔽。\n\n四、現行第三項次條文，配合修正體例，更改為第四項次。","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條　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n\n起訴書，應記載下列事項：\n\n一、被告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n\n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n\n起訴書需就告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與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進行隱蔽。\n\n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17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