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17070200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2/LCEWA01_100402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2/LCEWA01_100402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09-24","2021-09-28"],"會議代碼":"院會-10-4-2"},{"會期":"10-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9-24","2021-09-28"],"會議代碼":"院會-10-4-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9-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洪孟楷"],"連署人":["李德維","林為洲","吳斯懷","廖國棟Sufin‧Siluko","林德福","游毓蘭","鄭正鈐","萬美玲","陳玉珍","曾銘宗","吳怡玎","溫玉霞","林思銘","林奕華","林文瑞","魯明哲"],"mtime":"2024-01-18T17:09:2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9-24","last_time":"2022-04-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2","會期":4,"字號":"院總第1749號委員提案第26860號","laws":["03134"],"提案編號":"1749委26860","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有鑑於現行動物保護法所訂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等情事，於罰則上存有刑責過低，未能積極遏止是類情形並有效事前威嚇之，爰此，特提案「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新增依情節輕重所處之不同刑罰與罰金，俱以杜絕惡意傷害動物者所獲判刑期因未達六個月，再藉易科罰金罰錢了事等「情重法輕」情形，以完善本法保護動物之制定本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有關易刑之內容，定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等規範。\n二、有違反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以及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是類情事按同法第二十五條規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是以就刑法易刑規範，仍存有僅獲易科罰金之執行裁判結果，難就立法所盼對宰殺、故意傷害等情形而能有效遏止。\n三、本提案修正新增殺害動物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重傷或死亡，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輸入未經檢疫動物致動物被銷燬，亦同。另新增加重處分傷害或殺害複數動物，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規範，另規範如有虐待動物，不聽勸阻，或過失致複數動物重傷或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三年內再犯者，一並與相類之違反動物保護等情事，面臨可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對照表":[{"law_id":"03134","law_name":"動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n\n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17-04-11-修正:44","說明":"一、按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有關易刑之內容，定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等規範。\n\n二、有違反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以及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是類情事按同法第二十五條規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是以就刑法易刑規範，仍存有僅獲易科罰金之執行裁判結果，難就立法所盼對宰殺、故意傷害等情形而能有效遏止。\n\n三、本提案修正新增殺害動物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重傷或死亡，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輸入未經檢疫動物致動物被銷燬，亦同。另新增加重處分傷害或殺害複數動物，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規範，另規範如有虐待動物，不聽勸阻，或過失致複數動物重傷或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三年內再犯者，一並與相類之違反動物保護等情事，面臨可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虐待動物，不聽勸阻。\n\n二、過失致複數動物重傷或死亡，情節重大者。\n\n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傷害動物。\n\n二、三年內再犯違反第一項情事者。\n\n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n\n殺害動物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重傷或死亡，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輸入未經檢疫動物致動物被銷燬，亦同。\n\n犯第二項與第三項之罪而傷害或殺害複數動物，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17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