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17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2/LCEWA01_100402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2/LCEWA01_100402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日期":["2021-09-24","2021-09-28"],"會議代碼":"院會-10-4-2"},{"會期":"10-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9-24","2021-09-28"],"會議代碼":"院會-10-4-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王婉諭","邱顯智","陳椒華"],"mtime":"2024-01-18T17:09:3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9-24","last_time":"2021-09-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2","會期":4,"字號":"院總第1805號委員提案第26862號","laws":["07181"],"提案編號":"1805委26862","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近期國內COVID-19疫情雖獲得有效控制，仍難以避免傳播力驚人之Delta變異株入侵幼兒園與社區。中央及地方政府無不嚴陣以待，並啟動預防性停課措施，以即時阻斷未知傳播鏈。惟政府要求家長配合防疫措施時，亦應考量其迫切之請假照顧需求，與面臨緊繃之經濟壓力。為促進政府防疫措施之落實，研妥與病毒共存之準備和配套，爰擬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防疫照顧假及薪資補貼之相關規定，以法制化保障照顧者之權益，緩輕國人照顧家屬之請假期間無薪資收入之衝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181","law_name":"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有鑑於近期國內COVID-19疫情雖獲得有效控制，仍難以避免傳播力驚人之Delta變異株入侵幼兒園與社區。中央及地方政府無不嚴陣以待，並啟動預防性停課措施，以即時阻斷未知傳播鏈。\n\n三、惟政府要求家長配合防疫措施時，亦應考量其迫切之請假照顧需求，與面臨緊繃之經濟壓力。以台北市「變種Delta病毒預防性停課指引」為例，如有學校（園）師生疑似為Delta病毒確診個案，1案例即進行全校（園）原則停課及居家隔離14天，如請假期間未有相應之補貼措施，將對家庭經濟生活產生嚴重影響。\n四、另有特殊照顧之需求者，如其家屬遇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二條第三項各款所定之身心失能、失智、身心障礙等生活不能自理之情形，亦恐有額外請假照顧之迫切需要。\n\n五、為促進政府防疫措施之落實，研妥與病毒共存之準備和配套，爰明定受政府因應疫情所作成之相關作為影響而有照顧需求之工作者，得申請防疫照顧假之規定；其申請之相關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三條之一　公務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教育人員或勞工，其為父母、養父母、子女、養子女、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受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本條例與傳染病防治法各級主管機關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疫情作成之政策、計畫、措施、處置或其他法規命令、行政處分影響，而有照顧十二歲以下、在學國民小學六年級以下兒童之需求，或有其他特殊照顧需求者，得申請防疫照顧假。\n\n前項所稱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不以適用勞動基準法者為限。\n\n依第一項規定請假，每名受照顧者每日以一名照顧者為限。\n\n依第一項規定請假之程序，依請假人之身分分別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勞工請假規則為之；不適用前述各規定者，準用勞工請假規則為之。\n\n第一項申請防疫照顧假之對象、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明定行政機關及雇主不得拒絕依前條規定申請防疫照顧假，且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家庭照顧假、特別休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並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訂定相關罰則。","修正":"第三條之二　依前條規定請假者，行政機關及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n\n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為維持國人基本生活所需，即時緩解照顧者因請假期間無薪資收入所產生之經濟壓力與衝擊，爰明定申請防疫照顧假之期間，未受領工資或俸給者，得向政府請領防疫照顧薪資補貼。\n\n三、第一項所稱防疫照顧薪資補貼之數額，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八。以2021年實施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數額160元計算，每日得請領新臺幣1,280元防疫照顧薪資補貼；其發給之相關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修正":"第三條之三　依第三條之一規定請假，且期間未受領工資或俸給者，得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按日請領防疫照顧薪資補貼。\n\n前項薪資補貼之數額以當年政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八計算。\n\n第一項防疫照顧薪資補貼發給之對象、資格條件、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一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八千四百億元，得視疫情狀況，分期編列特別預算，送請立法院審議；其預算編製及執行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之限制。但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n\n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占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比率，不受財政紀律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n\n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n\n為因應各項防治及紓困振興措施之緊急需要，各相關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後，於第一項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law_content_id":"07181:07181:2021-05-31-修正:12","說明":"一、配合第三條之三發給防疫照顧薪資補貼之增訂，爰修正第一項，提高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至八千六百億元，以因應疫情最新發展。\n\n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修正":"第十一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八千六百億元，得視疫情狀況，分期編列特別預算，送請立法院審議；其預算編製及執行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之限制。但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n\n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占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比率，不受財政紀律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n\n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n\n為因應各項防治及紓困振興措施之緊急需要，各相關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後，於第一項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17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