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17070200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2/LCEWA01_100402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2/LCEWA01_100402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9-24","2021-09-28"],"會議代碼":"院會-10-4-2"},{"會期":"10-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9-24","2021-09-28"],"會議代碼":"院會-10-4-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張廖萬堅"],"連署人":["賴惠員","林宜瑾","王美惠","林岱樺","陳素月","莊競程","鍾佳濱","沈發惠","陳秀寳","范雲","湯蕙禎","高嘉瑜","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瑩","黃秀芳","陳明文","邱議瑩","陳歐珀"],"mtime":"2024-01-18T17:09:1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9-24","last_time":"2021-09-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2","會期":4,"字號":"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26864號","laws":[],"提案編號":"1150委26864","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鑒於現今社會越來越多人將寵物視為家人，寵物與飼主間密切情感已近似於家人間之伴侶關係，但若不幸寵物遭不法侵害致重傷或死亡，現行民法卻將寵物以「物」視之而無法請求精神慰撫金，不符國民法情感；又查法院亦陸續判決肯認寵物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准予精神慰撫金之請求，顯見「寵物非物」觀念已被社會高度接納，爰此提出「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不法侵害他人寵物者，飼主除可請求財產損害外，亦可請求精神慰撫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九十五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n\n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n\n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說明":"一、第一項與第二項未修正。\n\n二、修正第三項：現今社會越來越多人將寵物視為家人，和寵物間之情感依附已近似於家人間之伴侶關係（companionship），礙於現行法將動物定位為「物」，寵物若遭不法侵害而重傷或死亡，飼主無法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不僅不符合國民法情感，也可能變相鼓勵大眾漠視動物之生命及不尊重保護動物。\n\n由於飼主和寵物間當存有濃厚的情感依附關係時，一旦寵物發生不幸，飼主在生理上或心理上之健康勢必受影響，理應允其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爰此增訂「，或不法侵害他人寵物致該他人健康受影響，」等字。","修正":"第一百九十五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n\n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n\n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或不法侵害他人寵物致該他人健康受影響，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17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