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17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2/LCEWA01_100402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2/LCEWA01_100402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2300/110420230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2300/1104202300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2300/110420230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2300/110420230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日期":["2021-09-24","2021-09-28"],"會議代碼":"院會-10-4-2"},{"會期":"10-04-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9-24","2021-09-28"],"會議代碼":"院會-10-4-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15"],"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4-19,20-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16"],"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4-19,20-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2-16"],"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4-19,2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李貴敏等28人、委員何欣純等23人、委員黃國書等20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21人、委員謝衣鳯等18人及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216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billNo":"1101129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8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3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03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2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8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6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6070203000"}],"議案名稱":"「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張廖萬堅","陳秀寳","林宜瑾"],"連署人":["賴惠員","王美惠","林岱樺","沈發惠","高嘉瑜","陳明文","邱議瑩","陳素月","莊競程","黃秀芳","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歐珀","鍾佳濱","湯蕙禎","陳瑩","莊瑞雄"],"mtime":"2024-01-18T17:09:1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9-24","last_time":"2021-12-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2","會期":4,"字號":"院總第1539號委員提案第26865號","laws":["08128"],"提案編號":"1539委26865","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陳秀寳、林宜瑾等19人，鑒於工業4.0是世界先進國家爭相推動的重大革新，智慧機械更是邁向工業4.0必經之路。而相較於世界先進國家，我國工業4.0起步較晚，又攸關智慧製造之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仍處於建置階段，現行法雖為提高業者投資意願，針對企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享有一定額度之營業稅減抵，然而其適用期間過短，難以達到加速智慧製造升級之目的，爰此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延長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期限至民國一百十八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8128","law_name":"產業創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之一　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或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n\n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n\n第一項所稱智慧機械，指運用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者。\n\n第一項所稱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指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n\n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n\n前五項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抵減率、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8128:08128:2019-06-19-修正:15","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一)延長企業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或革新之智慧機械及其人才培育或教育訓練之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期限至民國一百一十八年：\n\n1.各國皆大力發展工業4.0，相較於歐、美以及鄰近的日本與韓國，台灣在工業4.0的發展上起步較晚，大型企業正在急起直追，中小型企業則還在摸索中，政府該如何聯合民間力量，協助企業（尤其是中小型企業）發展工業4.0製造模式，十分重要。尤其我國製造業正面臨市場型態改變以及資源有限與高齡化/少子化等內在問題，加速導入智慧機械於企業運用攸關我國產業於全球市場之競爭力，而現行法關於智慧機械之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期限為民國108年至110年僅三年，租稅優惠期間過短，獎勵成果難以顯現，無法達到加速智慧製造升級之目的，參酌歷史上工業革命（工業1.0~工業4.0）之各階段歷程約需10年以上，爰此將租稅優惠期程修正為自民國108年1月1日至118年12月31日。\n\n2.智慧機械政策要能順利加速推動，除了硬體技術外，人才更是關鍵，政府自民國106年成立『智慧機械推動辦公室』以來，已偕同教育部辦理多個產學專班及培訓企業在職人員計畫，成果卓著，爰此增訂「智慧及其人才培育或教育訓練」等字，使人才培育和教育訓練支出亦可納入租稅優惠減抵範圍。\n\n(二)延長企業投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期限至民國一百十八年：\n\n　　  從工業4.0角度來看，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簡稱5G）之應用非常關鍵，能讓上、中、下游業者更有效率進行垂直整合，幫助各種智慧製造領域技術突破，甚至開創新的產業生態鏈。尤其是5G專網專頻能為工業4.0產業提供專網獨立運作，保障物聯網運用的可靠性，以及保護組織資料的功能。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規劃，最快在今（110）年到明年之間釋出供5G專網（4.8～4.9GHz）使用專用的頻段執照，若是供公共服務網路用途設置，執照期限最長10年，供企業自用網路用途，最長為5年、期限屆滿可再申請換照。爰此，將投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租稅優惠期程，由「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修正為「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二、修正第六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n\n三、第二項至第五項未修正。","修正":"第十條之一　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或革新之智慧機械及其人才培育或教育訓練，或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n\n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n\n第一項所稱智慧機械，指運用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者。\n\n第一項所稱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指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n\n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n\n前五項智慧機械及其及其人才培育或教育訓練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抵減率、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17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