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17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3/LCEWA01_100403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3/LCEWA01_100403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0-01","2021-10-05"],"會議代碼":"院會-10-4-3"},{"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鍾佳濱"],"連署人":["王美惠","湯蕙禎","賴惠員","莊競程","陳秀寳","何欣純","郭國文","陳素月","吳秉叡","沈發惠","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趙天麟","黃國書","高嘉瑜","吳玉琴"],"mtime":"2024-01-18T16:57:1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1","last_time":"2021-10-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3","會期":4,"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6868號","laws":["03631"],"提案編號":"1537委26868","案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6人，因應少子女化現象，建構友善生養職場環境，促進被保險人工作及家庭平衡，讓津貼申請方式更切合被保險人實際需求，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另為鼓勵幼兒及早入學，政府自2011年實施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政策，目前五足歲以上幼兒入園率為97%。為兼顧兒少權益、家長工作與育兒之衡平，在衡酌政府鼓勵生養、教育政策，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之修正，爰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條件放寬，且將本法育「嬰」留職停薪文字修正為育「兒」留職停薪（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n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為提供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部分所得損失之補助，以穩定就業；又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責任，為讓津貼申請方式更切合育兒實需，爰刪除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第十九條之二）。","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n\n一、失業給付。\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n\n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14","說明":"一、2019年歐盟會議通過工作與生活平衡的指令（The Work-life Balance Directive）要求會員國利用三年時間遵守該指令的立法措施，其中一項即是「讓家長有更靈活的彈性工作安排，以利照顧八歲之前的幼童」。瑞典已將育嬰假的使用年限延長至子女滿十二歲前。\n\n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另為鼓勵幼兒及早入學，政府自2011年實施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政策，據教育部統計2019學年度五足歲以上幼兒入園率為97%（二至五歲入園率為68%）。\n\n三、為兼顧兒少權益、家長工作與育兒之衡平，在衡酌政府鼓勵生養、教育政策，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將育嬰留職停薪申請資格由子女滿三歲延長至五歲，爰修正第十及十一條，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條件延至子女滿五歲前，且將育「嬰」留職停薪文字修正為育「兒」留職停薪。","修正":"第十條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n\n一、失業給付。\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n\n四、育兒留職停薪津貼。\n\n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n\n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n\n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n\n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n\n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15","說明":"","修正":"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n\n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n\n四、育兒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五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兒留職停薪。\n\n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n\n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現行":"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15-01-20-修正:25","說明":"一、配合第十一條之修正，將本條育「嬰」留職停薪文字修正為育「兒」留職停薪。\n\n二、為讓有意願生育的國人，都能獲得政府最大支持與照顧，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計算基準自「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修正為「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並由政府補助加給「投保薪資百分之二十」薪資補助。\n三、鑑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為提供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部分所得損失之補助，以穩定就業；又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責任，為讓津貼申請方式更切合育兒實需，爰刪除第三項。","修正":"第十九條之二　育兒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兒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兒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兒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17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