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2070200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3/LCEWA01_100403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3/LCEWA01_100403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0-01","2021-10-05"],"會議代碼":"院會-10-4-3"},{"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1-05","2021-11-09"],"會議代碼":"院會-10-4-8"},{"會期":"10-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05","2021-11-09"],"會議代碼":"院會-10-4-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黃國書","林宜瑾"],"連署人":["何志偉","陳亭妃","陳素月","湯蕙禎","趙天麟","陳秀寳","鍾佳濱","蔡易餘","蘇巧慧","羅致政","莊競程","張宏陸","莊瑞雄","王美惠","陳歐珀"],"mtime":"2024-01-18T16:46:4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1","last_time":"2021-11-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3","會期":4,"字號":"院總第787號委員提案第26877號","laws":["01782"],"提案編號":"787委26877","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書、林宜瑾等17人，為因應日益繁複之體育業務、因應台灣在國際賽事上所需面對之複雜情勢，並引入民間創新思維以回應廣大體育改革呼聲，有跳脫公務體系與學界之限制，進一步活化體育署署長之人才進用管道之必要，以使運動政策以及體育業務之推動，能更貼近民意、與時俱進，爰提出「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體育署組織法第三條，使體育署署長得列政務職務。\n二、體育署業務廣泛，包括選手養成、國內外賽事之參與和舉辦、監督管理體育協會以及各項體育設施之建設，業務繁重且複雜，恐非公務人員職系概念所能對應。例如選手、教練出身者，以目前制度實難以擔任體育署長。為妥善推動體育政策，需活化人才進用管道，方能使體育業務推動更加精進。\n三、體育改革乃全民殷切期盼之目標，雖有階段性成就，但然若要更進一步改革，必須引入活水。故望透過活化體育署長人才進用之管道，引入創新思維，貼近民間呼聲。增強體育改革之力道。","對照表":[{"law_id":"01782","law_name":"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law_content_id":"01782:01782:2012-01-20-制定:3","說明":"一、修正第三條。\n\n二、依現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八條，三級機關首長於性質特殊且法律規定得列政務職務。\n\n三、以現行制度，投身比賽之選手、教練資格具公務員身分或大學校長資格者甚少，導致體育人才拔擢受限。\n\n四、查體育署業務廣泛，肩負國家選手之養成、國際競技賽事之參與、職業及業餘運動之推動、運動產業之輔導鼓勵、體育設施之建設、學校運動之發展及特定體育團體體育協會之督導。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國民體育法修正以來，業務日益繁重且複雜，恐非傳統之公務職系概念所能對應。體育署署長需辦理全國體育業務，其性質可謂特殊。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八條之精神，修正本條透過立法使體育署署長得列政務職。\n\n五、體育改革乃全民殷切期盼之目標，雖有階段性成就，但然若要更進一步改革，必須引入活水。體育署署長肩負全國民眾對體育改革之其期盼。因此希冀透過人才進用管道之活化，引入改革之活水，為體育政策引入創新思維並更貼近民意。","修正":"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2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