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2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3/LCEWA01_100403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3/LCEWA01_100403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0-01","2021-10-05"],"會議代碼":"院會-10-4-3"},{"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9-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致政"],"連署人":["蘇震清","莊瑞雄","林宜瑾","何志偉","許智傑","江永昌","黃國書","湯蕙禎","蘇巧慧","陳歐珀","王美惠","陳秀寳","劉櫂豪","蔡適應","鍾佳濱","趙天麟"],"mtime":"2024-01-18T16:57:2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1","last_time":"2022-04-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3","會期":4,"字號":"院總第1749號委員提案第26882號","laws":["03134"],"提案編號":"1749委26882","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有鑑於非法寵物走私，導致無辜生命犧牲，為有效阻斷非法走私寵物需求，有效遏止非法寵物販售，故提高非法販售之罰鍰，爰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日海巡人員查獲非法走私寵物貓事件，喚醒各界對於非法走私、非法販售寵物議題的關心，現行非法販售寵物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為有效遏止非法寵物販售，並有效阻斷走私需求，故提高最低罰鍰金額，三十萬元，以避免類似案例再次發生。\n二、未來類似案件，情節重大者農委會公告地方單位將以最高金額開罰，然為有效嚇阻非法業者私下販售，且避免因非法販售而透過走私進口動物，除情節重大者處以最高罰鍰外，最低罰鍰也應一併提高，以達到雙重嚇阻效果，故提高最低罰鍰，並加強寵物非法販售追緝，也讓合法寵物業者不受非法業者之侵害。","對照表":[{"law_id":"03134","law_name":"動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之二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n\n前二條之行為人所飼養之動物、前項供繁殖或買賣之特定寵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17-04-11-修正:46","說明":"一、近日海巡人員查獲非法走私寵物貓事件，喚醒各界對於非法走私、非法販售寵物議題的關心，現行非法販售寵物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為有效遏止非法寵物販售，並有效阻斷走私需求，故提高最低罰鍰金額，三十萬元，以避免類似案例再次發生。\n\n二、未來類似案件，情節重大者農委會公告地方單位將以最高金額開罰，然為有效嚇阻非法業者私下販售，且避免因非法販售而透過走私進口動物，除處以最高罰鍰外，最低罰鍰也應一併提高，以達到雙重嚇阻效果，故提高最低罰鍰，並加強寵物合法販售管理，也讓合法寵物業者不受非法業者之侵害。","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二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n\n前二條之行為人所飼養之動物、前項供繁殖或買賣之特定寵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2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