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2070201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3/LCEWA01_100403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3/LCEWA01_100403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424/112430142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424/1124301424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424/112430142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424/112430142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0-01","2021-10-05"],"會議代碼":"院會-10-4-3"},{"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1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及委員黃國書等17人分別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68420000"},{"議案名稱":"司法院、行政院「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523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9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7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4070202100"}],"議案名稱":"「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6:50:52+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羅致政"],"連署人":["黃世杰","何志偉","何欣純","蔡適應","莊競程","王美惠","鍾佳濱","吳玉琴","陳秀寳","張廖萬堅","趙天麟","黃秀芳","黃國書","許智傑","陳明文","邱泰源","吳思瑤","郭國文"],"first_time":"2021-10-01","last_time":"2023-05-25","會期":4,"屆期":10,"meet_id":"院會-10-4-3","字號":"院總第483號委員提案第26883號","laws":["04550"],"提案編號":"483委26883","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鑒於釋字第805號解釋，認為少年法院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進行中，除有正當事由而認不適宜者外，應傳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爰提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司法院大法官於今（110）年7月16日作成釋字第805號解釋，解釋文認為《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未明文規範少年保護事件中的被害人得到庭陳述意見」，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也違反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的意旨，宣告違憲。於立法院修法前，少年法院原則應傳喚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n二、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一起未成年少女遭三名少年以Line散布裸照，於審理過程中被害少女及家長希望能到庭向法官陳述意見，卻遭法院以「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未規定少年法庭應傳喚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而駁回，最後法院裁定「兩名少年應予訓誡之保護處分，一名少年查無實據，不付審理」。\n三、近年，刑事訴訟法也逐步修法強化被害人在訴訟進行中的參與權，分別在2019、2020年兩次修法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程序。而在刑事訴訟法二百七十一條也規定，於一般刑事的審判期日中，「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然而，翻遍少年事件處理法，對於少年保護事件的被害人，卻無明文規範被害人可以到庭陳述意見。形成「刑事訴訟可以，少年保護事件卻不行？」之狀況，這樣的差別待遇並不具備正當理由，屬於「相同事件卻不同處理」，違反平等原則。","對照表":[{"law_id":"04550","law_name":"少年事件處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應予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law_content_id":"04550:04550:1997-10-02-全文修正:50","說明":"一、司法院大法官於今（110）年7月16日作成釋字第805號解釋，解釋文認為《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未明文規範少年保護事件中的被害人得到庭陳述意見」，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也違反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的意旨，宣告違憲。於立法院修法前，少年法院原則應傳喚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n\n二、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一起未成年少女遭三名少年以Line散布裸照，於審理過程中被害少女及家長希望能到庭向法官陳述意見，卻遭法院以「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未規定少年法庭應傳喚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而駁回，最後法院裁定「兩名少年應予訓誡之保護處分，一名少年查無實據，不付審理」。\n\n三、近年，刑事訴訟法也逐步修法強化被害人在訴訟進行中的參與權，分別在2019、2020年兩次修法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程序。而在刑事訴訟法二百七十一條也規定，於一般刑事的審判期日中，「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然而，翻遍少年事件處理法，對於少年保護事件的被害人，卻無明文規範被害人可以到庭陳述意見。形成「刑事訴訟可以，少年保護事件卻不行？」之狀況，這樣的差別待遇並不具備正當理由，屬於「相同事件卻不同處理」，違反平等原則。\n\n四、參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明文規範少年法院原則應傳喚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家屬到庭陳述意見。","修正":"第三十六條　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應予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n\n審理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或法院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2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