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2070201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3/LCEWA01_100403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3/LCEWA01_100403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0-01","2021-10-05"],"會議代碼":"院會-10-4-3"},{"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致政"],"連署人":["蔡適應","王美惠","許智傑","張廖萬堅","黃世杰","何志偉","鍾佳濱","趙天麟","吳玉琴","陳明文","何欣純","莊競程","黃秀芳","黃國書","邱泰源","吳思瑤","陳秀寳"],"mtime":"2024-01-18T16:50:5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1","last_time":"2021-11-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3","會期":4,"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6884號","laws":["03631"],"提案編號":"1537委26884","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鑒於保障遭受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增列非自願離職認定，爰提出「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醫院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第一款）；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致事業單位消滅（第二款）；雇主未依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協助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適當之工作（第三款）；對雇主依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安置之工作未能達成協議（第四款）。亦即職業災害勞工得依上開規定得終止勞動契約，考量遭受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在實務運作上亦符合非自願離職之要件。\n二、由於非自願離職規定，影響被保險人是否可領取失業給付的要件之一，涉及被保險人的權利與義務，基於保障遭受職業災害被保險人之權益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爰建議修正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規定納入符合非自願離職之情事。而若被保險人若同時符合「就業保險法」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請領資格時，僅能擇一請領給付，較符合公平原則。","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n\n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n\n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n\n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說明":"一、就業保險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功能，在於為維持育嬰勞工之生活水準，並對其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得中斷的補助，以給付津貼方式，保障父母得依孩子需要暫時離開工作一段時間，解決勞工於子女照顧及勞務提供間之衝突，並促進性別平等機會與對待，同時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到職六個月後即可申請育嬰假，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規定。\n\n二、領取失業給付要件之一，為非自願離職條件，對於遭受職業災害勞工領取失業給付明確性規定，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納入為符合非自願離職之情事，爰修正第三項規定。又，被保險人若同時符合「就業保險法」與「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請領資格時，僅能擇一請領給付，較符合公平原則。","修正":"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n\n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六月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n\n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n\n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下列情事之一：\n一、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n\n二、被保險人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n\n三、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情事之一離職。但被保險人若同時符合本法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請領資格時，僅得擇一請領給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2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