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2070201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3/LCEWA01_100403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3/LCEWA01_100403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002132/110400213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002132/110400213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002132/110400213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002132/110400213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0-01","2021-10-05"],"會議代碼":"院會-10-4-3"},{"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4-15-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1-17"],"會議代碼":"委員會-10-4-15-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2-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8人、委員林為洲等21人、委員林思銘等16人分別擬具「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民眾黨黨團、委員葉毓蘭等16人、委員鄭麗文等16人及委員魯明哲等19人分別擬具「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billNo":"1101215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billNo":"1100930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26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21人「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3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9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0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3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8070202900"}],"議案名稱":"「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游毓蘭"],"連署人":["洪孟楷","曾銘宗","吳斯懷","林文瑞","謝衣鳯","張育美","林為洲","陳超明","林德福","溫玉霞","孔文吉","翁重鈞","李德維","廖國棟Sufin‧Siluko","林思銘"],"mtime":"2024-01-18T17:06:4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1","last_time":"2021-12-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3","會期":4,"字號":"院總第1574號委員提案第26885號","laws":["07108"],"提案編號":"1574委26885","案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為推動不在籍投票政策，針對公民投票日執行勤務之警察人員、在營服役之軍人、選務工作者，以及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實施移轉投票，使其不因執行勤務喪失創制複決權，上述四類對象得由機關協助編造名冊後，辦理移轉投票。爰擬具「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不在籍投票之政策，在國內研擬已久，就選舉方式而言，移轉投票是社會各界較為信任，沒有疑慮的方式。公民投票係以全國為範圍辦理投票，以移轉投票為之，選舉作業單純不複雜。因此，規定公民投票當日執行勤務之由服務機關編造名冊，辦理移轉投票。\n雖然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劃立法，然而對於公民投票當日執勤人員，只有選務工作者有規範，有所不足，應納入執行勤務之警察、在營服役之軍人、以及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由服務機關造冊後，辦理後移轉投票名冊及公投票等事宜。\n本次修法重點如下：\n一、總則性規定：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係採移轉投票之方式，適用種類、主管機關，以及申請人。（草案第一條至第五條）\n二、不在籍投票之投票地點。（草案第六條）\n三、人民申請移轉投票，以及申請案件處理之規定。（草案第七條至第九條）\n四、投票當日執行勤務人員，由服務機關編造名冊，辦理移轉投票之規定。（草案第十條）\n五、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編製，以及移轉投票公投票印製之規定。（草案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n六、附則性規定。（草案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對照表":[{"law_id":"07108","law_name":"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rows":[{"說明":"本法制定依據。","增訂":"第一條　本法依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制定之。"},{"說明":"本條明定不在籍投票之定義。","增訂":"第二條　公民投票之不在籍投票，係指投票權人依本法之規定於投票日至移轉投票地之投票所投票。"},{"說明":"一、本條明定本法適用之公民投票種類。\n\n二、由於全國性公民投票以全國為投票行使範圍，各該公民投票案公投票僅有一種，投票事務作業單純，實施不在籍投票，能確保投票事務作業順利且公正，爰規定本法適用於全國性公民投票。","增訂":"第三條　本法適用於全國性公民投票。"},{"說明":"不在籍投票之主管機關。","增訂":"第四條　不在籍投票，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說明":"一、不在籍投票之適用對象。\n\n二、雖然現行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明定公民投票日，而與選舉罷免之年度投票日期不一致。公投是否綁大選之爭議，仍為未定之數。倘若未來修法將公投、大選合併實施，申請不在籍投票者自應就公民投票、其他選舉一併申請，爰予以明訂。","增訂":"第五條　具有公民投票權之投票權人，得申請於戶籍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投票。\n\n本法之申請人，其他選舉罷免法律規定不在籍投票之申請且在同一日舉辦者，應一併申請之。"},{"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本法辦理不在籍投票之投票權人，應於轉移投票地投票所投票。\n\n二、移轉投票投票權人，於准予登記後至投票日前有戶籍異動情形者，仍應於移轉投票地之投票所投票，源於第二項規定。","增訂":"第六條　依本法辦理不在籍投票之投票權人，應於移轉投票地之投票所投票，不適用公民投票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n\n移轉投票投票權人，於准予登記後至投票日前有戶籍異動情形者，仍應於移轉投票地之投票所投票。"},{"說明":"一、第一項明定申請不在籍投票之資格及申請人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請格式。\n\n二、第二項明定受理申請全國性公投票移轉投票公告發布日期及載明事項。\n\n三、第三項明定申請變更及撤回申請。\n\n四、第四項明定不在籍投票之申請以郵寄辦理者，其送達日期之基準。\n\n五、第五項明定電子系統提供投票權人申請不在籍投票之法源。","增訂":"第七條　具有公民投票權之投票權人申請不在籍投票，應具備親自簽名或蓋章之申請書，載明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申請移轉投票地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及村（里），並檢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面及背面影本，自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受理申請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前六十日止，送達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n\n前項公告應於公民投票公告發布之日公告，載明申請資格、期間、地點、應具備書件及申請方式等。\n\n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後，得於申請期間截止前具親自簽名或蓋章之申請書，並檢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面及背面影本，申請變更或撤回；其申請變更或撤回，以一次為限。\n\n第一項及前項申請以郵寄辦理者，其送達日期以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收件日為準。\n\n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投票權人申請不在籍投票，其申請方式、查核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說明":"一、第一項明定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對於移轉投票申請書件之受理即應不予受理之規定。\n\n二、第二項明定戶政機關對於選舉委會所送申請移轉投票者名冊查核作業程序及應不予准予登記規定作業程序。\n\n三、戶政機關關於查核結果通知申請人，符合移轉投票之投票權人後至投票日前，申請人嗣後如因未具備在中華民國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喪失國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死亡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喪失投票權人資格，於造冊基準日前不予列入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其中居住期間計算，以造冊基準日為準，嗣後不再審究其日後之遷徙事實。至於造冊基準日後已列入名冊者，則予以註銷其投票權人資格，爰為第三項規定。","增訂":"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收到前條申請書件後，應於投票日五十五日前分別編造移轉投票者名冊送交戶籍地戶政機關。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n\n一、申請時申請移轉之直轄市、縣（市）非屬戶籍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n\n二、未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期限申請。\n\n三、未備具前條第一項所定之書件。\n\n四、非向申請時之戶籍地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n\n五、申請移轉投票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及村（里）書寫錯誤或不明，致無法核配投票所。\n\n戶籍地戶政機關收到申請移轉投票者名冊後，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於投票日五十日前完成投票權人資格查核，並將查核結果通知書以掛號郵件寄交申請人。申請人不符合第五條規定資格者，戶政機關應不准予登記，並於查核結果通知書註明。\n\n前項查核結果准予登記為移轉投票之投票權人，其查核結果通知申請人後至投票日前，申請人喪失投票權人資格者，原查核結果失其效力，不予列入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已列入名冊者，予以註銷。"},{"說明":"明定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編造、投票權人名冊公告閱覽及查核更正。","增訂":"第九條　戶籍地戶政機關應於投票日四十五日前將其核准移轉投票之投票權人清冊送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並於戶籍地投票權人名冊註記移轉投票。\n\n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依前項清冊於投票日前二十日編造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送由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公所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閱覽，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日，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得到場查閱，發現錯誤或遺漏時，得於閱覽期間申請更正。\n\n前項查閱，移轉投票投票權人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並以查閱其本人為限。\n\n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經公告閱覽期滿後，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公所應將原冊及申請更正情形，送由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查核更正，並通知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註記。"},{"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公民投票日服勤務之人，在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名冊之編造，由其服務機關編造清冊，交由工作地戶政機關辦理。\n\n二、已准予登記為移轉投票投票權人者，其後如擔任投票所工作人員，應編入工作地投票所投票權人名冊，爰於第三項明定由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變更註記，並通知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部編入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n\n三、為保障投票所工作人員之投票權益，放寬工作地投票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直轄市、縣（市）之限制規定。\n\n四、投票日執勤務之人員移轉投票辦理事宜，不但涉及主管機關，亦涉及各種資格服務機關之中央主管部會，爰規定應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後訂定辦法。","增訂":"第十條　下列投票日服勤務之人，由服務機關編造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清冊，於投票日三十日前送工作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n\n一、投票日擔任選務工作者，由工作地鄉（鎮、市、區）公所編造。\n\n二、在營服役之軍人，由所屬機關（單位）、部隊編造。\n\n三、執行勤務之警察，由工作地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編造。\n\n四、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由工作地駐外機構編造。\n\n工作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依前項清冊編造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名冊，並通知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於戶籍地投票權人名冊註記工作地投票。\n\n原准予登記為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之投票所工作人員，應由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變更註記為工作地投票，並通知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不編入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n\n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之工作地投票所投票，不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限制。\n\n本條有關之程序、審核，由主管機關會商國防部、內政部及外交部後定之。"},{"說明":"移轉投票投票權人人數統計及計算之規定。","增訂":"第十一條　第六條不在籍投票投票權人名冊確定後，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填造移轉投票投票權人人數統計表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投票日三日前彙整公告，並由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併入戶籍地投票之投票權人人數計算。"},{"說明":"一、依公民投票法第十八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彙集同法第十七條公告事項及其他投票有關規定，編印公民投票公報，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公民投票案投票區內各戶。鑑於移轉投票投票權人係因工作、就學等因素無法返回戶籍地投票，為避免移轉投票投票權人無法收取公民投票公報，第一項爰明定移轉投票投票權人之公民投票公報編制及公開方式。\n\n二、第二項明定移轉投票投票通知單之編造及查詢方式。","增訂":"第十二條　准予登記為移轉投票投票權人之公民投票公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公告事項及其他投票有關規定，編制公民投票公報，於投票日二日前公開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n\n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依據確定之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編造投票通知單，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申請移轉投票之投票權人。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移轉投票投票權人投票資格及投票所地點查詢系統，提供移轉投票投票權人查詢，內政部應提供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資料。"},{"說明":"移轉投票公投票之印製規定。","增訂":"第十三條　移轉投票公投票由各該移轉投票地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印製。"},{"說明":"公民投票法是我國辦理公民投票最重要之法律規範，該法對於投票權人名冊、公告、投票、開票等規定，業有周詳規範或準用規定，為期立法精簡，本法爰僅就不再籍投票性質異於該法之處進行規範，採單獨立法方式，予以特別規範，至本法未規範之處，則適用公民投票法之規定。","增訂":"第十四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以不在籍投票方式實施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公民投票法之規定。"},{"說明":"本法所定各種書件表冊格式之訂定機關。","增訂":"第十五條　本法所定各種書件表冊之格式，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2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