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2070201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3/LCEWA01_100403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3/LCEWA01_100403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0-01","2021-10-05"],"會議代碼":"院會-10-4-3"},{"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游毓蘭"],"連署人":["洪孟楷","溫玉霞","陳以信","林德福","賴士葆","李德維","魯明哲","謝衣鳯","吳斯懷","林文瑞","林奕華","林思銘","陳雪生","徐志榮","孔文吉","許淑華","張育美"],"mtime":"2024-01-18T17:06:4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1","last_time":"2021-10-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3","會期":4,"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6886號","laws":["01162"],"提案編號":"756委26886","案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鑒於109年全國道路交通事故30日內死亡人數高達3,000人，且依交通部安全督導委員會指出，路口交通事故高達65%，行人死亡達到431人，高齡者行人（含代步）則高達309人，佔據整體死亡人數1成以上，此等現象對我國人民生命安全與高齡化趨勢帶來嚴峻挑戰，是故市區道路條例應積極檢討其相關設置標準，並提升路口保障措施、人行道與相關行人保障措施之規定，並針對公共設施服務可及性，如醫療院所、學校及幼兒園、機關、鐵路場站、捷運場站或航空站等處所，一定範圍內之道路，應積極提供安全優先與以人為本的公路空間，使所有國民免於死亡或重傷的威脅。爰擬具「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保障不同使用族群之道路公平使用權益，並免除歧視性或差異性不當對待，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應保障用路人公平通行權益原則。（修正第三十二條第一項）\n二、為提升市區道路之工程設計標準，符合人本思考與民眾需求，應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成立標準編制委員會，廣納各方意見協助修改與研擬，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以利多元及民間聲音可納入。（新增第三十二條第三項）\n三、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趨勢、考量身心障礙者使用條件，並積極保障人行空間，促進人本交通，與道路安全，增進公共設施服務可及性，故針對醫療院所、學校及幼兒園、機關、鐵路場站、捷運場站或航空站等處所，一定範圍內，均應設置行人安全專用道，必要時得設置行人徒步區或交通寧靜區，並鑒於我國騎樓使用現況，亦應加以設置人行道。（新增第三十二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1162","law_name":"市區道路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應依據維護車輛、行人安全、無障礙生活環境及道路景觀之原則，由內政部定之。\n\n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轄市區道路分工權責、設施維護、使用管制、障礙清理等管理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分別定之，並報內政部備查。","law_content_id":"01162:01162:2003-12-23-修正:32","說明":"一、市區道路設計，應積極落實人本交通理念，並保障不同用路人公平使用道路權益，故應納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加以落實，爰此修正第一項。\n\n二、為提升市區道路設計相關規範之效用與代表性，並能廣納各方意見協助修改與研擬，要求引進民間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民間代表協助參與相關政策研究、審議與研擬，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以利多元及民間聲音可納入道路安全相關設計規範，爰新增第三項。","修正":"第三十二條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應落實以人為本理念，依據維護車輛、行人安全、無障礙生活環境及道路景觀，且保障用路人公平通行權益之原則，由內政部定之。\n\n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轄市區道路分工權責、設施維護、使用管制、障礙清理等管理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分別定之，並報內政部備查。\n\n第一項之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應定期召開標準編制委員會，邀集交通、都市計畫、警政等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研究、審議、諮詢及編訂，學者專家與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趨勢、考量身心障礙者使用條件，並積極保障人行空間與促進道路安全，增進公共設施服務可及性，醫療院所、學校及幼兒園、機關、鐵路場站、捷運場站或航空站等處所，應設置行人安全專用道，並鑒於我國騎樓使用現況，故有騎樓處亦須設置以落實保障安全之目的，爰新增本條第一項。\n\n三、鑑於市區道路亦有劃為公路系統之範圍，為確保無障礙生活環境，可供行人安全通行專用道路網完整性，故應比照辦理，爰新增本條第二項。\n\n四、為具體落實本條之目的，故由內政部訂定第一項之實施處所與範圍，爰新增本條第三項。","修正":"第三十二條之一　醫療院所、學校及幼兒園、機關、鐵路場站、捷運場站或航空站，與其他主管機關指定處所，依其等級與需求，於一定範圍內之市區道路，應設置無障礙之人行道、行人徒步區或交通寧靜區，設有騎樓者亦須設置之。\n\n市區道路劃為公路系統者，符合前項之範圍，亦應設置。\n\n第一項之實施處所與實施範圍，由內政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2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