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2070201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3/LCEWA01_100403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3/LCEWA01_100403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0-01","2021-10-05"],"會議代碼":"院會-10-4-3"},{"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9-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游毓蘭","洪孟楷","張育美"],"連署人":["孔文吉","吳斯懷","陳超明","廖國棟Sufin‧Siluko","林文瑞","曾銘宗","蔣萬安","林德福","溫玉霞","李德維","謝衣鳯","鄭天財Sra Kacaw","林為洲"],"mtime":"2024-01-18T17:06:5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1","last_time":"2022-04-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3","會期":4,"字號":"院總第1749號委員提案第26887號","laws":["03134"],"提案編號":"1749委26887","案由":"本院委員葉毓蘭、洪孟楷、張育美等16人，有鑑於我國動物遭虐傷或虐待事件不斷發生，近日新北蘆洲二十一歲王姓男子疑因與女友感情糾紛，涉以熱水澆燙等方式虐殺二人共同飼養的貓咪「茶茶」，造成社會譁然，為落實保護動物之環境及嚇阻犯罪，有效預防再犯，爰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動物福利普世宣言」強調「動物是活生生的、有知覺的生命，因此，人類應報之以關心與尊重」，以及「人類與其他物種和生命型態共享地球，且共生於相互依存的生態系」，此宣言更提出為人類所圈養或管領之動物，應享有基本的五大自由：(一)免於飢渴、(二)免於不適、(三)免於痛苦、疾病與傷害、(四)免於恐懼與緊迫、(五)能有足夠空間。\n二、近年國人愛護動物意識提升，隨著都市化與少子化之影響，動物成為寵物進入到社會的情形已經越來越常見，然社會上虐待動物之事件卻層出不窮，顯見現行法令無法有效嚇阻虐殺、虐傷動物等事件，爰有修法防杜之必要。\n三、根據心理學之研究，動物虐待之施虐者，是日後暴力行為的警訊之一，從精神科與心理學乃至犯罪專家，皆認為虐待動物是一種警示，並且虐待動物與家暴及犯罪事件是有相連關係。除了利用刑罰預防犯罪，更應強制犯罪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及相關治療，對施虐者而言，透過相關治療及後續追蹤，端正其偏差行為，以建立我國友善動物之環境。","對照表":[{"law_id":"03134","law_name":"動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n\n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17-04-11-修正:44","說明":"一、鑒於我國虐傷、虐殺動物之事件數量居高不下，且虐傷、虐殺動物事件頻傳，為有效嚇阻犯罪之發生，爰此修正本條第一項之刑責。\n\n二、為有效保護動物之生命權，防止動物遭虐殺、虐待等非人道之方法對待，爰此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一款。\n\n三、據我國近年虐殺、虐傷動物事件不斷頻傳，多起虐待動物事件皆為再犯，為遏止虐殺動物情形持續發生及嚇阻重複犯罪之行為，爰此增訂本條第二項。","修正":"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使動物遭受傷害或施以凌虐致死，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n\n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n\n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經有罪判決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現行":"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17-04-11-修正:45","說明":"一、為有效保護動物之生命權，防止動物遭虐殺、虐待等非人道之方法對待，爰此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一款。\n\n二、針對對於動物施予虐行者，應強制犯行人皆受心理輔導，藉由心理諮商等方式瞭解其心理狀態，並透過醫療等協助方式，導正其行為，有效預防再次犯罪。\n\n三、據我國近年虐殺、虐傷動物事件不斷頻傳，多起虐待動物事件皆為再犯，為遏止虐殺動物情形持續發生及嚇阻重複犯罪之行為，爰此增訂本條第三項。","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或施以凌虐，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並須強制接受心理輔導及治療。\n\n違反第一項規定，經有罪判決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第一項規定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2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