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2070202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3/LCEWA01_100403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3/LCEWA01_100403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0-01","2021-10-05"],"會議代碼":"院會-10-4-3"},{"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游毓蘭","賴士葆"],"連署人":["洪孟楷","林思銘","鄭天財Sra Kacaw","許淑華","陳超明","吳怡玎","鄭正鈐","孔文吉","林奕華","廖婉汝","曾銘宗","楊瓊瓔","羅明才","翁重鈞","吳斯懷","林德福","林文瑞","溫玉霞","謝衣鳯","張育美","廖國棟Sufin‧Siluko"],"mtime":"2024-01-18T17:07:0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1","last_time":"2021-10-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3","會期":4,"字號":"院總第1805號委員提案第26893號","laws":["07181"],"提案編號":"1805委26893","案由":"本院委員葉毓蘭、賴士葆等23人，有鑒於疫情之長期化趨勢，故目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七條，存有法律授權未明，決策過程未明，且責任歸屬不清，法律與地方適用存有爭議，需予以明確化，爰擬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符合法律明確性之要求，並參酌德國傳染病保護法等之法例，故應於全國性或多處社區傳染病發生或發生之虞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方得發布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現行規定過於抽象概念不夠明確且漫無標準，爰增列具體情況發生作為發動之依據。（修正第七條第一項）\n二、有鑑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應變措施干預諸多人民之基本權，其決策應透明，並遵守正當法律程序與一般法律原則之規定，因此，應成立決策委員會以為因應，且為顧及民眾之權益，故決策委員會之議決仍需做成書面之決定，並教示救濟途徑。（新增第七條第二項）\n三、參酌釋字第543號解釋，總統緊急應變措施仍屬具體措施，如有制定抽象規範之必要，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屬法規命令，應即送立法院備查。我國紓困條例第7條實施至今，指揮中心不僅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且發布抽象命令，其職權行使範圍，甚至大於總統緊急處分權，肇因於第7條規定不夠明確，致使侵害人權，違反法律一般原則不斷發生。（新增第七條第三項）\n四、為確保地方疫情有效因應，故地方主管機關視地方疫情之發展，得採取不同於中央之應變處置或措施，以確保地方需要之彈性作為。如有必要，並得制定自治條例，以為因應。（新增第七條第四項）","對照表":[{"law_id":"07181","law_name":"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law_content_id":"07181:07181:2020-02-25-制定:7","說明":"一、參酌德國傳染病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為抑制傳染病之發生與擴散而無法控制，主管機關得採取必要之措施。」之法令，另為符合法律明確性之要件，爰新增第一項，加以明確指揮中心之權限。\n\n二、有鑑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為醫情諮詢單位，其應變措施干預人民之基本權甚廣，其決策應透明，並遵守正當法律程序與一般法律原則之規定，因此，應成立決策委員會以為因應，其決定才屬周延適法，且為符合一法律般規定，並因應目前情形，指揮中心僅負責將決策委員會之決定於公開場合發布之，故決策委員會之議決仍需做成書面之決定，並教示救濟途徑，爰新增第二項。\n\n三、參酌釋字第543號解釋，總統緊急應變措施屬具體措施，如有制定抽象法規範之必要，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屬法規命令，應即送立法院備查，爰新增第三項。\n\n四、為確保地方疫情有效因應，故地方主管機關視地方疫情之發展，得採取不同於中央之應變處置或措施，以確保地方需要之彈性作為，爰參酌社會秩序維護法，新增第四項。","修正":"第七條　特定地區及特定時間內，發生傳染病例數超過預期值或出現集體聚集之現象，而有持續擴散無法控制之虞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發布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n\n行政院應成立決策委員會，議決前項之應變處置或措施，其議決需做成書面之決定，並告知救濟途徑。委員會之成員以及應遵守之程序與要件等其他要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決策委員會如需就應變措施制定行政命令時，應送立法院備查。\n\n地方主管機關視地方疫情之發展，得採取不同於中央之應變處置或措施。為落實前項之目的，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地方制度法制定自治條例管理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2070202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