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2070202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3/LCEWA01_100403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3/LCEWA01_100403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100786/110410078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100786/1104100786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100786/110410078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100786/110410078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1-10-01","2021-10-05"],"會議代碼":"院會-10-4-3"},{"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1-17"],"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5-12"},{"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1-2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林淑芬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謝衣鳯等20人、委員翁重鈞等25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林奕華等17人、委員李昆澤等18人分別擬具「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123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billNo":"1100713070100103"},{"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7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4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0人「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2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7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5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7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8070204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1070200300"}],"議案名稱":"「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重鈞等25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翁重鈞"],"連署人":["賴士葆","萬美玲","蔣萬安","呂玉玲","鄭正鈐","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魯明哲","吳怡玎","張育美","孔文吉","林為洲","游毓蘭","吳斯懷","李德維","陳以信","徐志榮","林文瑞","陳超明","曾銘宗","溫玉霞","謝衣鳯","廖婉汝","林德福"],"mtime":"2024-01-18T17:07:2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1","last_time":"2021-11-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3","會期":4,"字號":"院總第120號委員提案第26899號","laws":["01409"],"提案編號":"120委26899","案由":"本院委員翁重鈞等25人，鑑於我國少子女化問題日趨嚴重，已成為國安問題，為提升國人生育意願，近年來，政府雖已推動各項鼓勵婚育政策，惟成效仍非常有限。因此，為配合政府少子女化政策，持續建構友善生養職場環境，基於養育子女本是雙親之共同責任，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為雙親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亦提供國軍人員完善且具彈性之育嬰留職停薪制度，爰擬具「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父母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俾使津貼申請方式更符合被保險人實際需要，以維公平。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養育子女本是雙親之共同責任，配合行政院「少子女對策─建構安心懷孕及友善生養環境」政策，並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為雙親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鼓勵國軍人員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並為使國軍人員及其配偶得以考量家庭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之彈性調整，提供國軍人員完善且具有彈性之育嬰留職停薪規定，自行選擇是否共同照顧年幼子女，雙親皆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使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方式更符合被保險人實際需要，爰刪除現行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條文第五項父母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允許國軍人員及其配偶均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俾維公平。\n二、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為完備國軍人員及其配偶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相關配套措施整體考量，爰修正現行規定，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定之。","對照表":[{"law_id":"01409","law_name":"軍人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之一　申請留職停薪之被保險人，於申請留職停薪時，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n\n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滿一年，子女滿三歲前，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前項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保險基數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n\n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n\n父母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law_content_id":"01409:01409:2010-04-20-修正:21","說明":"一、刪除本條第五項。\n\n二、養育子女本是雙親之共同責任，為使國軍人員及其配偶得以考量家庭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之彈性調整，自行選擇是否共同照顧年幼子女，允許國軍人員及其配偶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配合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為雙親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使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方式更符合被保險人實際需要，爰刪除現行第五項父母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允許國軍人員及其配偶均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俾維公平。","修正":"第十六條之一　申請留職停薪之被保險人，於申請留職停薪時，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n\n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滿一年，子女滿三歲前，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前項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保險基數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n\n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現行":"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409:01409:1970-01-30-全文修正:30","說明":"一、增訂第二項。\n\n二、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為完備國軍人員及其配偶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相關配套措施整體考量，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n\n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2070202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