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2070203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3/LCEWA01_100403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3/LCEWA01_100403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327/110430132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327/110430132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327/110430132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327/110430132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0-01","2021-10-05"],"會議代碼":"院會-10-4-3"},{"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6-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0-25"],"會議代碼":"公聽會-202110180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重鈞等25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026070300200"},{"議案名稱":"考試院、行政院「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727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7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7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4070202300"}],"議案名稱":"「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重鈞等25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翁重鈞"],"連署人":["賴士葆","萬美玲","蔣萬安","呂玉玲","鄭正鈐","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魯明哲","吳怡玎","張育美","溫玉霞","林為洲","游毓蘭","吳斯懷","李德維","曾銘宗","陳以信","孔文吉","林文瑞","陳超明","徐志榮","謝衣鳯","廖婉汝","林德福"],"mtime":"2024-01-18T17:07:2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1","last_time":"2021-10-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3","會期":4,"字號":"院總第335號委員提案第26900號","laws":["04650"],"提案編號":"335委26900","案由":"本院委員翁重鈞等25人，鑑於我國少子女化問題日趨嚴重，已成為國安問題，為提升國人生育意願，近年來，政府雖已推動各項鼓勵婚育政策，惟成效仍非常有限。因此，為配合政府少子女化政策，持續建構友善生養職場環境，基於養育子女本是雙親之共同責任，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為雙親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提供公教人員完善且具彈性之育嬰留職停薪制度，爰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俾使津貼申請方式更符合被保險人實際需要，以維公平。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養育子女本是雙親之共同責任，配合行政院「少子女對策－建構安心懷孕及友善生養環境」政策，並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為雙親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鼓勵公教人員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並為使公教人員及其配偶得以考量家庭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之彈性調整，提供公教人員完善且具有彈性之育嬰留職停薪規定，自行選擇是否共同照顧年幼子女，不論其配偶是否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皆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基此，除配合修正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相關條文規定外，且為使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方式更符合被保險人實際需要，爰刪除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條文第四項，雙親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使公教人員及其配偶均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俾維公平。\n二、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為完備公教人員及其配偶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相關配套措施整體考量，爰修正現行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授權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對照表":[{"law_id":"04650","law_name":"公教人員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n\n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n\n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law_content_id":"04650:04650:2014-01-14-全文修正:44","說明":"一、刪除本條第四項。\n\n二、養育子女本是雙親之共同責任，為使受僱者及其配偶有考量家庭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之彈性調整，自行選擇是否共同照顧年幼子女，不論受僱者之配偶是否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受僱者及其配偶皆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基此，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為雙親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使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方式更符合被保險人實際需要，爰刪除現行第四項，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俾維公平。","修正":"第三十五條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n\n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現行":"第五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4650:04650:2015-11-17-修正:61","說明":"一、本條修正第二項。\n\n二、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完備公教人員及其配偶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相關配套措施整體考量，爰修正本條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授權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修正":"第五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2070203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