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20702033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4525/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49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49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0-01","2021-10-05"],"會議代碼":"院會-10-4-3"},{"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重鈞等24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翁重鈞"],"連署人":["洪孟楷","曾銘宗","孔文吉","蔣萬安","魯明哲","游毓蘭","徐志榮","林文瑞","陳以信","賴士葆","呂玉玲","吳怡玎","吳斯懷","陳超明","林德福","鄭正鈐","張育美","李德維","廖婉汝","謝衣鳯","鄭天財Sra Kacaw","林為洲","溫玉霞"],"mtime":"2024-01-18T16:24:1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1","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3","會期":4,"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6903號","laws":["03631"],"提案編號":"1537委26903","案由":"本院委員翁重鈞等24人，鑑於我國少子女化問題日趨嚴重，已成為國安問題，為提升國人生育意願，近年來，政府雖已推動各項鼓勵婚育政策，惟成效仍非常有限。因此，為落實政府少子女化政策，持續建構友善生養職場環境，基於養育子女本是雙親之共同責任，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提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比，並刪除雙親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限制，俾使津貼申請方式更符合被保險人實際需要，以維公平。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面對少子化問題日趨嚴重，為增進勞工育嬰照顧之權益，保障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生活，建構友善生養環境，爰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修正為百分之八十計算。\n二、養育子女本是雙親之共同責任，配合行政院「少子女對策─建構安心懷孕及友善生養環境」政策，並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為雙親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使受僱者及其配偶得以考量家庭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之彈性調整，自行選擇是否共同照顧年幼子女，允許受僱者及其配偶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使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方式更符合被保險人實際需要，爰刪除現行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第三項雙親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限制，俾維公平。","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15-01-20-修正:25","說明":"一、本條修正第一項及刪除第三項，原第四項移列為第三項。\n\n二、面對少子化問題日趨嚴重，為增進勞工育嬰照顧之權益，保障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生活，建構友善生養環境，爰將第一項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修正為百分之八十計算。\n\n三、養育子女本是雙親之共同責任，為使受僱者及其配偶得以考量家庭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之彈性調整，自行選擇是否共同照顧年幼子女，允許受僱者及其配偶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使津貼申請方式更符合被保險人實際需要，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三項雙親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限制，俾維公平。","修正":"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2070203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