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3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3/LCEWA01_100403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3/LCEWA01_100403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200934/1124200934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200934/112420093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200934/112420093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200934/112420093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0-01","2021-10-05"],"會議代碼":"院會-10-4-3"},{"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9-10"},{"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9-1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9-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江永昌等20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分別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商標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4960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26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2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0人「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26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3850000"}],"議案名稱":"「商標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6:57:28+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林楚茵"],"連署人":["王美惠","沈發惠","莊競程","范雲","鍾佳濱","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邱議瑩","管碧玲","何志偉","趙天麟","郭國文","邱泰源","羅致政","賴瑞隆","吳琪銘","吳玉琴","江永昌"],"first_time":"2021-10-01","last_time":"2023-04-24","會期":4,"屆期":10,"meet_id":"院會-10-4-3","字號":"院總第474號委員提案第26904號","laws":["01936"],"提案編號":"474委26904","案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鑒於各國商標法所規範商標圖樣標示共七要件：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易於取得及易於理解，然我國商標法未載明「易於取得」一項。爰提案「商標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各國商標法依照歐洲法院公元2002年12月12日Sieckmann案例，建立商標圖文之明確標準，即必須符合清楚的（clear）、精確的（precise）、完整獨立的（self-contained）、容易取得的（easily accessible）、可理解的（intelligible）、持久的（durable）、客觀的（objective）等要件。\n二、然我國商標法第十九條僅規範6要件，獨漏「易於取得」一項，爰參照該案例增加此項以完善立法。（第十九條）","對照表":[{"law_id":"01936","law_name":"商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商標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申請商標註冊，應備具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之。\n\n申請商標註冊，以提出前項申請書之日為申請日。\n\n商標圖樣應以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及易於理解之方式呈現。\n\n申請商標註冊，應以一申請案一商標之方式為之，並得指定使用於二個以上類別之商品或服務。\n\n前項商品或服務之分類，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n\n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認定，不受前項商品或服務分類之限制。","law_content_id":"01936:01936:2011-05-31-全文修正:22","說明":"一、本條第三項修正。\n\n二、歐洲法院針對商標圖樣之定義，即以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易於取得及易於理解等七要件呈現。其中，為使他人精確掌握已註冊商標之性質及範圍，其商標應滿足易於取得之要件。\n\n三、現行商標法英文版第十九條已列入easily accessible，惟中文版未列入，應為昔立法疏漏，爰於本條第三項增加「易於取得」。","修正":"第十九條　申請商標註冊，應備具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之。\n\n申請商標註冊，以提出前項申請書之日為申請日。\n\n商標圖樣應以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易於取得及易於理解之方式呈現。\n\n申請商標註冊，應以一申請案一商標之方式為之，並得指定使用於二個以上類別之商品或服務。\n\n前項商品或服務之分類，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n\n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認定，不受前項商品或服務分類之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3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