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3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3/LCEWA01_100403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3/LCEWA01_100403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0-01","2021-10-05"],"會議代碼":"院會-10-4-3"},{"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及第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楚茵","林昶佐","趙天麟"],"連署人":["何志偉","邱議瑩","羅致政","吳玉琴","邱泰源","王美惠","莊競程","范雲","賴瑞隆","沈發惠","鍾佳濱","郭國文","吳琪銘","江永昌","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mtime":"2024-01-18T16:57:3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1","last_time":"2021-10-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3","會期":4,"字號":"院總第618號委員提案第26905號","laws":["01967"],"提案編號":"618委26905","案由":"本院委員林楚茵、林昶佐、趙天麟等18人，鑑於保障國家產業發展與經濟安全，不受境外敵對勢力滲透侵擾營業秘密，爰擬提案修正「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及第十三條之二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台灣面臨之境外敵對勢力大量滲透、破壞我國民主及經濟利益，近年我國營業秘密遭外國侵害之情事日增，甚至有境外敵對勢力入台竊取營業秘密至境外資助競爭對手，造成我國國家安全侵害重大，惟原條文僅保護個人財產法益，與立法目的兼具侵害國家安全、社會競爭力之公共利益及私人財產之個人法益不同，爰擬修法依保護法益區分，以完善現有法規範之不足，嚇阻不法份子之侵擾。\n二、以經濟間諜方式侵害我國國家安全所需保護之利益遠勝於個人財產，參考《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之二之規定加重並處罰未遂犯。","對照表":[{"law_id":"01967","law_name":"營業秘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及第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之一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n\n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n\n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n\n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law_content_id":"01967:01967:2013-01-11-修正:14","說明":"一、原第十三條之一條文僅保護個人財產法益，與立法目的兼具侵害國家社會競爭力之公共利益及私人財產之個人法益不同。爰將第十三條之一與第十三條之二分別依保護法益不同區分。\n\n二、原第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移至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並修正文字為「反滲透法第二條第一項境外敵對勢力」以兼顧國家、地區及組織侵害我國營業秘密，造成社會競爭力損失。\n\n三、原條文第二、三項向後挪移，並修正為前二項之未遂犯、所得利益加重範圍。","修正":"第十三條之一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n\n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n\n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n\n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n\n意圖為外國、反滲透法第二條第一項境外敵對勢力犯前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五倍範圍內酌量加重。"},{"現行":"第十三條之二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law_content_id":"01967:01967:2013-01-11-修正:15","說明":"一、原條文第一項移至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n\n二、為有效防範各種營業秘密侵害樣態，及有效防止經濟間諜惡意侵害我國國家安全之行為，爰比照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犯罪態樣，並參考《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之二條之加重刑度規定，明定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之罰金。","修正":"第十三條之二　意圖為外國、反滲透法第二條第一項境外敵對勢力之不法利益，損害國家安全之公共利益，而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之罰金。\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3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