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3070201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3/LCEWA01_100403_0006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3/LCEWA01_100403_0006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0-01","2021-10-05"],"會議代碼":"院會-10-4-3"},{"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議案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林岱樺","何志偉","湯蕙禎","劉建國","李昆澤","陳明文","江永昌","王美惠","吳玉琴","鄭運鵬","吳思瑤","黃秀芳","劉櫂豪","羅致政","楊曜","張廖萬堅","賴品妤","許智傑"],"mtime":"2024-01-18T16:57:4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1","last_time":"2021-10-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3","會期":4,"字號":"院總第1650號委員提案第26917號","laws":["07213"],"提案編號":"1650委26917","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為因應中國威脅及迫切之自我防禦所需，採國造自製方式為主，積極籌獲各式精準飛彈、海軍高效能艦艇及海巡艦艇加裝戰時武器系統，以提升海、空防戰力及聯合作戰能力，確保我國安全及亞太區域和平穩定，俾達到強化國防自主及國內經濟發展目標，爰制定「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213","law_name":"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rows":[{"說明":"一、鑒於中國近年積極引進或研製新型戰機及艦艇，其海、空戰力已大幅提升，嚴重威脅我國防安全。然而現役各式彈藥數量不足，且海軍主戰艦艇均已老舊，新一代主戰艦獲得期程冗長，易削弱我海、空防戰力優勢，亟須採相對價廉、效高及快速形成戰力之國造自製方式，在最短期程內籌獲各式精準飛彈及海軍高效能艦艇，以彌補戰力間隙，並於海巡艦艇加裝戰時武器系統，戰時納編於海軍作戰序列，執行聯合制海作戰任務；同時為符合財政紀律法規範意旨，爰有必要制定編列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之特別預算專法，以維護國家安全及區域和平穩定。\n\n二、另依國防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藉由國造自製籌獲各式精準飛彈、海軍高效能艦艇及海巡艦艇加裝戰時武器系統，以促進國防自主及發展國內經濟。","增訂":"第一條　為因應中國威脅及迫切之自我防禦需求，採國造自製方式為主，積極籌獲各式精準飛彈、海軍高效能艦艇及海巡艦艇加裝戰時武器系統，以提升海、空防戰力及聯合作戰能力，確保我國安全及亞太區域和平穩定，並達到強化國防自主及國內經濟發展目標，特制定本條例。"},{"說明":"明定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國防部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說明":"明定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之定義。","增訂":"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指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辦理經行政院核定採購之各式精準飛彈、海軍高效能艦艇、海巡艦艇戰時武器加裝與其相關支援系統、裝備之獲得、產製、維修、工程及訓練。"},{"說明":"明定海空戰力提升系統計畫採購之項目。","增訂":"第四條　本條例所定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之項目如下：\n\n一、岸置反艦飛彈系統。\n\n二、野戰防空系統。\n\n三、陸基防空系統。\n\n四、無人攻擊載具系統。\n\n五、萬劍飛彈系統。\n\n六、雄昇飛彈系統。\n\n七、海軍高效能艦艇。\n\n八、海巡艦艇加裝戰時武器系統。\n\n九、其他急迫所需系統。"},{"說明":"為期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之各式精準飛彈、海軍高效能艦艇、海巡艦艇加裝戰時武器系統與其他相關項目能達成快速量產與整合、國防自主及發展國內經濟之目標，爰明定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委由國內依法設立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並參考產業創新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三項，不受政府採購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公開招標及限制性招標規定之限制。至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仍應從其規定，併予敘明。","增訂":"第五條　前條計畫採購所列項目之獲得、產製、維修、工程及訓練，得採限制性招標，委由國內依法設立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本條例所需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支應所需經費。另為使經費編列保持實際預算執行時之支用彈性，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n\n二、第二項明定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所需經費之財源籌措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每年舉債額度之流量限制，並為符合財政紀律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意旨，舉債比率仍應有一定控管機制。\n\n三、第三項明定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仍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以符財政紀律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意旨。","增訂":"第六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二千四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n\n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n\n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說明":"明定所列預算之執行應依法辦理審計。","增訂":"第七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說明":"明定施行期間。","增訂":"第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3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