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3070201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3/LCEWA01_100403_000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3/LCEWA01_100403_000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0-01","2021-10-05"],"會議代碼":"院會-10-4-3"},{"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產業創新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李昆澤","吳思瑤","何志偉","賴品妤","張廖萬堅","陳明文","黃秀芳","許智傑","林岱樺","江永昌","楊曜","王美惠","湯蕙禎","吳玉琴","鄭運鵬","劉櫂豪","劉建國","羅致政"],"mtime":"2024-01-18T16:51:1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1","last_time":"2021-11-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3","會期":4,"字號":"院總第1539號委員提案第26919號","laws":["08128"],"提案編號":"1539委26919","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鑑於廠商到國外市場參展或註冊申請專利，非讓廠商在國際上單打獨鬥，政府各部會應更「接地氣」，尤其經濟部及外交部、財政部等部會需更積極給予協助廠商解決問題，使其發達獲利，政府也能有稅收，俾利擴大推動更多更好福國利民之施政。除此之外，政府制定法律，也應考量各行各業有所不同，不能僅以同一法律限制所有人、事、物。基此，為配合政府智慧機械產業政策之推動，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縮短數位落差，讓廠商更有發揮空間。爰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或導入行動通訊系統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支出，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補助、獎勵或輔導方式，以及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8128","law_name":"產業創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產業創新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補助、獎勵或輔導方式，推動下列事項：\n\n一、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n\n二、提供產業技術及升級輔導。\n\n三、鼓勵企業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n\n四、協助設立創新或研究發展機構。\n\n五、促進產業、學術及研究機構之合作。\n\n六、鼓勵企業對學校人才培育之投入。\n\n七、充裕產業人才資源。\n\n八、協助地方產業創新。\n\n九、鼓勵企業運用巨量資料、政府開放資料，以研發創新商業應用或服務模式。\n\n十、其他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之事項。\n\n前項補助、獎勵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8128:08128:2017-11-03-修正:12","說明":"一、鑑於廠商到國外市場參展或註冊申請專利，非讓廠商在國際上單打獨鬥，政府各部會應更「接地氣」，尤其經濟部及外交部、財政部等部會需更積極給予協助，廠商解決問題，使其發達獲利，政府也能有稅收，俾利擴大推動更多更好福國利民之施政。除此此外，政府訂定法律，也應考量各行各業有所不同，不能僅以同一法律限制所有人、事、物。基此，為配合政府智慧機械產業政策之推動，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縮短數位落差，讓廠商更有發揮空間。\n\n二、爰修正本條文，增訂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或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支出，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補助、獎勵或輔導方式之規定。","修正":"第九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補助、獎勵或輔導方式，推動下列事項：\n\n一、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n\n二、提供產業技術、智慧機械、行動通訊系統相關設備技術及升級輔導。\n\n三、鼓勵企業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n\n四、協助設立創新或研究發展機構。\n\n五、促進產業、學術及研究機構之合作。\n\n六、鼓勵企業對學校人才培育之投入。\n\n七、充裕產業人才資源。\n\n八、協助地方產業創新。\n\n九、鼓勵企業運用巨量資料、政府開放資料，以研發創新商業應用或服務模式。\n\n十、其他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之事項。\n\n前項補助、獎勵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3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