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3070201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3/LCEWA01_100403_000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3/LCEWA01_100403_000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0-01","2021-10-05"],"會議代碼":"院會-10-4-3"},{"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反滲透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楚茵","林昶佐","趙天麟"],"連署人":["何志偉","王美惠","莊競程","賴瑞隆","吳琪銘","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沈發惠","范雲","鍾佳濱","邱議瑩","羅致政","江永昌","吳玉琴"],"mtime":"2024-01-18T16:57:3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1","last_time":"2021-10-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3","會期":4,"字號":"院總第1554號委員提案第26922號","laws":["07162"],"提案編號":"1554委26922","案由":"本院委員林楚茵、林昶佐、趙天麟等16人，鑒於中共恐透過收購或併購國家關鍵基礎設施，滲透我國資訊安全，竊取台灣人民個資或國防機密。爰擬具「反滲透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元2018年6月澳洲參眾兩院修正《刑法》，將可能損害澳洲國家安全關鍵基礎設施損害行為納入犯罪，試圖預防中國透過華為、中興通訊等通訊產業進行海外事業擴張，損害國家安全關鍵基礎設施、網路或電子系統。\n二、中國為達成兩岸統一目標，藉由各種方式欲取得台灣民眾個資、國家安全機密，澳洲於2018年已有立法前例，台灣應盡快酌參修正相關法案，完善反滲透法對於滲透來源侵害台灣關鍵基礎設施、敏感性科技。","對照表":[{"law_id":"07162","law_name":"反滲透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反滲透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防境外敵對勢力透過收購或併購國內關鍵基礎設施、敏感性科技，竊取國人個資或國家安全機密，造成國安疑慮，爰定第一項禁止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收購或併購經行政院核定之關鍵基礎設施、敏感性科技，並於第四項針對違反規定者處以刑罰。\n\n三、滲透來源會透過複雜管道進行收購或併購關鍵基礎設施、敏感性科技，故第三項明定投資機構及公司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實質受益人名單，以利查明是否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另為防止收購或併購行為人隱匿實質受益人身分及資金來源，爰設第五項對於違法規定者處以刑罰。","增訂":"第六條之一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收購或併購經行政院核定之關鍵基礎設施、敏感性科技。\n\n前項所指關鍵基礎設施之定義同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定義。同項所稱敏感性科技係指若流出境外，將損害特定國家之安全或其整體經濟競爭優勢之核心科技。\n\n投資機構及公司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實質受益人名單。\n\n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為從事第一項之行為而隱匿投資者之身分或資金來源，或以借名、冒名等方式，協助隱匿投資者之身分或資金來源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3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