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3070202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3/LCEWA01_100403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3/LCEWA01_100403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2215/110210221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2215/110210221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2215/110210221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2215/110210221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1-10-01","2021-10-05"],"會議代碼":"院會-10-4-3"},{"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1-10-15","2021-10-19"],"會議代碼":"院會-10-4-5"},{"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1-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4-20-1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1-3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士葆等28人、委員楊瓊瓔等22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委員高嘉瑜等17人、委員曾銘宗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委員翁重鈞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7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素月等20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201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108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4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2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0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7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0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7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4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重鈞等18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3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3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4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7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0人「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0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7070200900"}],"議案名稱":"「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林楚茵"],"連署人":["何志偉","郭國文","羅致政","吳玉琴","王美惠","莊競程","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趙天麟","賴瑞隆","江永昌","沈發惠","范雲","吳琪銘","管碧玲","鍾佳濱","邱議瑩"],"mtime":"2024-01-18T16:51:0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1","last_time":"2021-11-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3","會期":4,"字號":"院總第616號委員提案第26923號","laws":["01522"],"提案編號":"616委26923","案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鑒於2050年淨零碳排已為我國確立之目標，揆諸世界各國也多有宣佈定期禁售燃油車。相較於燃油車之碳排放量，電動車輛更為低汙染、高效能，為協助我國電動車產業之發展，強化產業經濟結構及價值，並提高國民購買電動車之意願，減免牌照稅之獎勵優惠將有助於目標之達成，另考量汽機車使用牌照稅為地方徵收之稅目，應適度開放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裁量減免比例，並報財政部備查，以免影響地方稅務收入。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交由地方裁量減免比例，並延長時間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50年淨零碳排已為我國確立之目標，揆諸世界各國也多有宣佈定期禁售燃油車。相較於燃油車之碳排放量，電動車輛更為低汙染、高效能，有助於建構永續發展之環境，達成我國綠能環保之目標。\n二、電動車輛之使用已為國際發展趨勢，免徵電動車輛牌照稅可減少車主之負擔、提高國人購買電動車之意願，進而支助我國電動車產業之發展、強化產業經濟結構及價值，實有延長之必要性。\n三、另考量汽機車使用牌照稅為地方徵收之稅目，應適度開放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裁量減免比例，並報財政部備查，以免影響地方稅務收入。","對照表":[{"law_id":"01522","law_name":"使用牌照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n\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n\n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law_content_id":"01522:01522:2017-11-14-修正:7","說明":"一、電動車輛較燃油車更為低汙染、高效能，有助達成我國綠能環保之目標。\n\n二、減徵電動車輛牌照稅可減少車主之負擔、提高國人購買電動車之意願，進而支助我國電動車產業發展、強化產業經濟結構及價值。\n\n三、另汽機車使用牌照稅為地方徵收之稅目，應適度開放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裁量減免比例，並報財政部備查，以免影響地方稅務收入。\n\n四、爰修正本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文字，延長電動車輛免徵牌照稅之期限至民國114年12月31日止。","修正":"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n\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n\n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3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