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9230702022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4525/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49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49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0-01","2021-10-05"],"會議代碼":"院會-10-4-3"},{"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1-10-08","2021-10-12"],"會議代碼":"院會-10-4-4"},{"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7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鄭正鈐"],"連署人":["孔文吉","林德福","李德維","林奕華","曾銘宗","溫玉霞","林文瑞","張育美","楊瓊瓔","陳以信","萬美玲","賴士葆","林為洲","李貴敏","呂玉玲","吳怡玎","吳斯懷","許淑華","洪孟楷","鄭麗文","徐志榮","鄭天財Sra Kacaw","謝衣鳯","陳超明","魯明哲","林思銘"],"mtime":"2024-01-18T16:24:1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01","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3","會期":4,"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6925號","laws":["03631"],"提案編號":"1537委26925","案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7人，有鑒於美國中情局發表一份全球生育率報告，其中台灣的生育率竟然名列全世界227個國家和地區倒數第一。該報告評估並比較2021年全球各國家和地區每名女性在孕齡期間生育子女的平均數字，報告顯示台灣2021年預測生育率為1.07，全球排名倒數第一。據人口計算模型顯示，已開發國家總和生育率至少要在2以上，才不致未來人口數下降。為避免造成國安危機，政府應嚴肅對待並立刻調整政策，以鼓勵國人生養子女，避免少子女化造成國安危機，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臺灣工時亞洲第2長，上班與加班時數動輒超過10小時，還有通勤來回時間，國人為了工作討生活早出晚歸，回到家體力已經透支，哪有條件生養什麼小孩？\n二、國人養育子女成本高昂，許多職場制度對子女生養不友善，請育嬰假就意味著準備失業。政府應該從政策面支持和鼓勵國人生養，爰提案修改相關法令以避免因人口減少所造成的國安危機。","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15-01-20-修正:25","說明":"一、台灣生育率過低，導致國安危機，第一項為鼓勵國人生育及撫養子女意願，提供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部分所得損失之補助，由百分之六十提高為百分之九十。\n\n二、政府應鼓勵國人生育及養育並給予國人撫養子女實質支持，爰刪除現行第二項文字。\n\n三、政府為鼓勵國人生育及養育並給予實質支持，考量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之責任，且如勞工已有育嬰留職停薪事實，基於本保險旨在於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提供部分所得損失填補，爰刪除現行第三項。\n\n四、現行第四項遞移為第二項，並配合現行第三項之刪除，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九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923070202200/details"}